建筑法规第二章行政法槼八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pptVIP

建筑法规第二章行政法槼八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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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勘查、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详见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 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二、 勘查、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详见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 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三、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四、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 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四、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四、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四、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 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五、监督管理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 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五、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 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六、罚则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 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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