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项目建议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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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项目建议书 知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面向全社会征集2018 年立法项目建议(以下简称征集活 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表示坚决拥护、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 实际行动支持政府立法工作,社会进步,人人有责,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 立法贡献微薄力量。 身为一个普通群众,鉴于近期看到的多则涉及虐待儿童的新闻报道,有感于现有 法律虐待儿童条款缺失、猥亵儿童行为述不清晰、法规针对性不强、量刑过轻, 犯罪成本低的现状,为免造成更多的社会问题,谨向征集活动出以下建议: 立法项目名称:虐待儿童 (幼儿)罪、猥亵儿童罪、奸淫儿童罪等。 下面就该建议的理由展开阐述: 一、刑法增设 虐待儿童罪 , “ ” 放宽虐待儿童的入罪标准,将没有造成死伤但是性 质恶劣的虐童行为列为刑事犯罪。 我国禁止虐待儿童的法律法规包括宪法、刑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其中刑法修正案(九)已对虐待罪做出了部分修改,但是并没有设立单独的虐待 儿童罪。 早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前,连任十届和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重庆市律师协 会会长韩德云就曾出,尽快在刑法中增加“虐待儿童罪”,量刑和处罚上要与虐 待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有明显区别。 2015 年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将虐待未成年人纳入了虐待罪,但是没有增 设“虐待儿童罪” 。 在2016 年3 月召开的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民 革吉林省委专职副主委郭乃硕再次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建议,增设“虐待 儿童罪” 。 郭乃硕在建议中指出,现有的法律保护体系存在种种问题,如儿童免受虐待权立 法形式分散,缺乏系统性;儿童虐待报告制度不完善;儿童虐待事件调查处理制 度缺失;受虐儿童保护制度设计不合理等。设置“虐待儿童罪”可以专门保护儿童 不受非法地、残暴地对待,并规定虐待儿童的应从重处罚。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常务副主任张洪说:“儿童是没有社会化的群 体,依赖性非常强,也没有任何自我保护能力,避免虐待问题事关儿童最基本的 生存权利,无论从家长的期待还是从国家的未来考虑,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 度都应该优于成人,实行‘特殊人群特殊保护’。” 因为没有专门的虐童罪,2012 年温岭的虐童幼师颜某是以“寻衅滋事罪”的名义 刑拘的。而近两年的幼儿园虐童事件的犯罪者,基本是以“虐待被监护人罪”判处。 刑法修正案(九)第19 条(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虐待被监护、看护 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 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将虐待被监护人罪入刑后,吉林省四平的4 名幼儿园教师 日前因针刺幼儿等构成虐待被监护人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到二年 十个月。 因此,震慑犯罪,完备条款刻不容缓,增设“虐待儿童 (幼儿)罪”,从严从重地 惩罚罪犯。 二、增加猥亵儿童罪的量刑, 《刑法》规定:猥亵儿童罪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依“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从重处罚。 这个量刑根本不足以惩戒罪犯。2013 年,南昌市青山湖区一幼儿园教师张某某 利用照顾小孩睡午觉的机会,两次对被害女童小文(化名)进行猥亵。青山湖区人 民法院受理了该案,最后怎么判的呢?“ 由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 及其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 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法院依法判 决张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三、奸淫幼女罪延伸至奸淫儿童罪。奸淫幼女是指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情节一般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处 罚。犯罪情节严重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中国刑法 已将奸淫幼女罪并入强奸罪。 2013 年,广州民政官员李军因猥亵儿童罪被判刑,尽管他实施了搂抱、口淫和 肛交等行为,最终刑期仍然仅为四年。因为他性侵的不是女童,因为侵犯男童只 能套猥亵儿童的法条,所以得以轻判,这是极度不公平的。 2014 年3 月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妇联副主席赵东花建议,将奸淫幼女罪改为奸 淫儿童罪,并在刑法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中增设“教师、看护人、公务人员等 特殊主体奸淫儿童的”条款。 四、确立与侵害儿童入罪相关的 标准 。 “ ”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亮撰文指出: 一个是“物理”标准。以轻伤为例,根据最高法等五部门于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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