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单位会员登记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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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文件 会协〔2019〕5 号 关于印发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单位会员 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单位会员登记办法(试行)》,已经中 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以下简称中注协)第六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就有关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单位会员登记工作,要以落实中央“放管服”精神 为指导,突出规范性、便捷性,结合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年检、 信息报备等常规工作同步开展,充分利用和借助现代信息化手 段,避免增加会计师事务所负担。 二、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不需重新 办理单位会员入会手续。其会员身份确认工作,与 2019 年注册 1 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同步进行。 年检工作结束后,可通过一定方式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在中注 协或地方注协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单位会员证书。单位会员证书格 式由中注协统一设计,在系统中自动生成。会员证书将加盖中注 协及地方注协公章(电子章)。 三、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已入会的单位会员,其核心信 息发生变更的,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相应信息录入及变更备案工 作之后,由系统自动生成新的单位会员证,供会计师事务所下载 使用。 四、地方注协应当根据自身的工作实际,以及网上办公的实 现情况,不断提高单位会员证书申请获取的便利化,简化工作流 程。 五、各地注协及时了解和反馈会计师事务所对单位会员登记 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改进和优化工作流程。 联系人:中注协 注册部 石 磊 (电 话:010邮 箱:shilei@cicpa.org.cn )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单位会员登记办法(试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9 年2 月1 日 2 (本页无正文)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9 年2 月1 日印发 3 附件: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单位会员登记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单 位会员入会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 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登记成为中注协单位会员的会计师 事务所和分所 (以下统称事务所)。 中注协单位会员同时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 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的单位会员。 第三条 单位会员享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所在 地地方注协章程规定的权利,并履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和所在地地方注协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取得执业许可的事务所,可结合向所在地地方注协 备案工作,办理单位会员登记。 第五条 事务所登记入会时,填写入会申请(格式见附件), 同时提供财政部门颁发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登记工作由所在地地方注协受理。 第六条 事务所入会后,可通过中注协或者地方注协官方网 站下载打印单位会员证。 第七条 事务所依法向财政部门申请变更备案获批准后,其 变更事项涉及单位会员证记载内容的,应结合变更备案工作及时 4 更新相关信息,并可通过中注协或者地方注协下载打印新的单位 会员证。 第八条 审批机关作出撤销、撤回事务所设立许可决定时, 自作出撤销、撤回决定之日起,其单位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第九条 单位会员证由中注协统一设计。单位会员证不得伪 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第十条 地方注协可根据当地行业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单位 会员登记工作规程。 第十一条 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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