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反映问题线索保密管理工作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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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反映问题线索保密管理工作报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举报线索管理工作的意见XX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一   次通过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举报线索管理工作,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不断完善工作制度,为提高查处职务犯罪质量和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工作中仍存在制度执行不到位、管理模式与查处工作需要不适应等问题。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推进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加强和改进举报线索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举报线索管理工作。举报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群众监督制度,举报工作是法律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有效形式。人民群众向检察机关举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是宪法赋予的一项重要权利;依法受理群众举报,切实查清事实,确保人民群众的控告权、举报权,是检察机关必须认真履行的职责。举报线索的管理工作十分敏感,政治性、政策性非常强,直接影响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成效和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各级检察机关要正确认识举报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真正做到在思想上尊重群众,在感情上贴近群众,在行动上依靠群众,把人民群众作为查处职务犯罪工作的坚强后盾;要不断健全和完善举报线索管理制度,通过提高举报线索管理水平,推进职务犯罪查处工作依法深入开   展,为惩治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二、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要想方设法方便群众举报,扩大线索来源。实行检察长和侦查部门、举报中心负责人接待群众举报制度,及时掌握社情民意。通过深入乡村、社区、企业下访巡访,宣传党的反腐败政策和国家法律,宣传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工作成果,就地接受群众举报。开通举报网站和视频接待系统,加快12309举报电话工程建设,方便群众举报,提高管理效率。   三、坚持举报线索统一管理制度。举报线索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有利于一个窗口对外,便利群众举报;有利于避免多头转办、多头查处;有利于举报线索的统计分析,从整体上了解群众诉求;有利于对举报线索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制约。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收到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七日内批交或者移送举报中心处理,有特殊情况暂时不宜移送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反贪污贿赂和反渎职侵权等部门在侦查中发现的需另案处理的线索,一般应当在两个月内向本院举报中心通报;对暂时不具备查办价值的举报线索,应当每月向举报中心集中通报一次;经初查不予立案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一个月内移送举报中心。其他业务部门在检察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应当在移送有关侦查部门处理的同时向举报中心通报。   四、实行举报线索分级管理制度。举报省部级以上以及中央国家机关、中央企业事业单位司局级国家工作人员职务   犯罪的线索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管理。举报其他厅局级和中央及省直机关县处级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线索由省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管理。举报其他县处级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线索由地市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管理。 举报科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线索由县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管理。   五、改进举报线索分流方式。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线索,举报中心应当及时依法受理,并按照分级管辖的有关规定,在七日内分别作出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对受理的举报省部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线索,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审批;对受理的举报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企业事业单位司局级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线索,应当根据案件性质、主体身份和有关规定分别转送本院有关部门处理;对受理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司局级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举报线索,以及县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职务犯罪的举报线索,在转送有关省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处理的同时,将举报线索摘要通过专线网或者将线索复印件转送本院有关部门;对受理的应当由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处理的其他举报线索,直接转送有关省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   省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对受理的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查处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处理;受理的应当由本院查处的司局级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举报线索,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审批;县处级国   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线索以及其他重大的职务犯罪举报线索,应当在转送有关地市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处理的同时,将举报线索摘要通过专线网或者将线索复印件转送本院有关部门;其他举报线索转送有关地市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   地市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对受理的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查处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报送省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处理;受理的应当由本院查处的县处级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以及其他重大的职务犯罪线索,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审批;举报科级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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