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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休假管理办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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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目 的
第一条 为保证本公司各项事业的正常运转和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国家
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考 勤
第二条 考勤内容:
1 按公司规定上班时间未到岗者为迟到;
2 未到公司规定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者为早退;
3 工作时间未经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者为擅离职守;
4 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超过 30分钟,或未经准假而不到班者,均为旷工。
第三条 考勤须知:
1 对有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现象的员工,应及时进行教育;属屡教不改的,给予
适当的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应追究其责任;
2 对旷工者,应责成其做出书面检讨,并按下表计扣工资,扣发当月各项奖金。
旷工 2天以上,每增加 1天,加扣年终奖 10%;连续旷工 15天,或 1年内累计旷工超
过 30天,或旷工虽未达到上述天数,但次数较多、情节严重的,均应作除名处理,如下
表:
旷工天数
0.5天
1天
1.5天
2天
一年累
计 15天
连续旷工 15天
年累 计 30天 以
上
扣工资
岗位 +技能
25%
50%
75%
100%
扣年终
各项奖金
除名
除名
第四条 留职察看期间,只发岗位工资及各项补贴。
第五条 请假办法:
1 公假
经公司批准脱产参加会议、学习、出差、从事社会活动、工会活动均属公假;经公
司指定或批准休养、参观、访问的人员,以及因工(公)负伤人员在医疗期间,根据实际
情况核给公假;
2 调遣假:
员工异地调动,有家属随迁的,不超过 6天;调往边远地区的,不超过 14天。员
工单人赴调不超过 3天,赴调途中所需行程时间,按其实际需要核给,不计算假期。
特区内调动一般不超过 1天。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 3日,手术后 7日内不从事重体力劳
动;
(2)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 2日;
(3)输精管结扎的,休息 7日;输卵管结扎的,休息 21日;
(4)怀孕不满 3个月人工流产的,休息 15天;3个月以上的,休息 42天。
(5)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时,由医
生确定。
第十三条 病假:
1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公)负伤,经公司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确定不能坚持工
作,可参考医生建议,根据实际情况核给予病假;
2 病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办理。病假 3天内不扣工资,4天
以上按(岗位工资 +技能工资) 30天计扣工资;
3 长期病休人员,从病休时起,1年内的任何时间累计超过 6个月(或 153个工
作日),从超过之日起,停发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累计办法:每月以 24日为截止日
期往前推 12个月,凡在这 12个月内病休累计达 6个月(或 153个工作日)时,从超过
之日起停发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
4 凡领取疾病救济费者,如病愈需要复工时,经医生证明,先行试复工 2个月。
在试工期,又患病累计休息 15天以上者,停止试工,停发(病假)工资,发给疾病救济
费。试复工期满,连续工作 2个月以上者,若再次患病,休息时间可重新累计计算。
第十四条 事假:
员工如因个人事务,必须亲自处理的,根据工作安排以及本人的实际需要酌情核
给。请事假员工按(岗位工资 +技能工资) 30天计扣工资。
第十五条 探亲假:
1 员工结婚时,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望配偶
假,假期为 30天;
2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为 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安排的,
可以 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45天;
3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假,每 4年一次,假期为 20天;
4 员工有生身父母,又有养父母的,只能探望一方(以供养关系为主);
5 大专院校分配来的毕业生以及新招合同工人,在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
亲假,满 1年后才能享受探亲假;外单位调进公司的员工要满半年才能享受探亲假;
6 员工配偶已离婚或死亡,尚未再婚的,按未婚员工待遇处理;员工配偶、父母
均已死亡,又未重新结婚,且身边没有子女者,如有 16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外
地的,按未婚员工探亲假处理;
7 员工探亲假期不包括路程假,但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路程假根据实
际需要核准;
8 员工探亲休假期间患病时,其病休天数仍作为享受探亲假计算,原规定的休
假天数不能顺延;如果员工因患急病、重病而致假期期满后不能按期返回的,其延期
返回的天数可根据具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按病假处理;
9 员工因各种原因在当年与配偶团聚 3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一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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