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CA-C11-12:2014_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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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NCA-C11-12 :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 规范 国标 2014-08-21 发布 2015-01-01 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录 0 引言1 1 适用范围1 2 认证依据标准1 3 认证模式 2 4 认证单元划分 2 5 认证委托 3 5.1 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3 5.2 申请资料3 5.3 实施安排3 6 认证实施 4 6.1 型式试验4 6.2 初始工厂检查5 6.3 证评价与决定6 6.4 证时限6 6.5 已停产车型维修部件6 7 获证后监督 6 7.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7 7.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7 7.3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8 7.4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8 规范 国标 7.5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8 7.6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8 8 认证证书 8 8.1 证证书的保持8 8.2 证证书的内容9 8.3 证证书的变更9 8.4 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9 8.5 证证书的使用9 9 认证标志 9 9.1 准许使用的标志式样10 9.2 使用要求10 10 收费 10 11 认证责任 10 12 认证实施细则 10 附件1: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产品描述 12 附件2:生产一致性要求 13 附件3:已停产车型售后维修备件的认证实施 18 0 引言 本规则基于汽车座椅 座椅头枕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 定了汽车座椅 座椅头枕实施强制性产品 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 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 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 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 检测资源及其他 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 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 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 证实施细则,并配 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 求。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 (1) M、N 类汽车的座椅; 规范 国标 (2)上述座椅使用的头枕(如其单独出厂、销售或进口)。 但不适用于下述座椅及头枕: (1)侧向座椅、后向座椅; (2)M2、M3 类汽车中A 级、I 级汽车使用的座椅; (3)儿童乘员使用的座椅或约束系统。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 起的适用范 调整,应以国家 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2 认证依据标准 GB 15083 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强度的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11550 汽车座椅头枕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13057 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 GB 24406 专用小学生校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 GB 8410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1 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 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 公告执行。 3 认证模式 实施汽车座椅 座椅头枕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 上述基本认证模式中的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 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 认证机构应按照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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