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机构呼吸疾病规范化防诊治体系与能力建设规范评定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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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基层医疗机构呼吸疾病规范化防诊治体系与能力建设规范评定细则 (2018年试运行版) 基层医疗机构主要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基层医疗机构面向最广大的呼吸疾病患者人群和高危人群,承担着常见呼吸疾病的首诊、筛查、治疗和转诊任务,负责慢性呼吸疾病的康复治疗和长期管理,承担着呼吸疾病的一二三级预防保健和公共卫生职责。 基层医疗机构(重点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呼吸疾病防治体系及能力建设规范的核心内容包括医疗防治能力,人力资源和疾病管理。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存在不同地区间的差异,项目针对基层医疗机构的呼吸疾病规范化防诊治体系的建设情况设立优秀和合格两个级别的标准。 基层医疗机构(重点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必须具备肺功能检查设备,基本慢性呼吸疾病治疗药物以及有呼吸疾病防治专长的全科医生,并建立呼吸疾病规范化防诊治体系。具体如下: (一)呼吸疾病诊疗设施 1.呼吸疾病诊治设备 基层医疗机构应具备肺功能检测仪、雾化吸入装置、经皮血氧饱和度检测仪、血细胞分析仪、X线机、氧疗等设备。 2. 呼吸疾病治疗药物 基层医疗机构应配备呼吸道常见疾病的常用药物,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药物:短效吸入支气管扩张剂、长效吸入支气管扩张剂、吸入糖皮质激素、吸入糖皮质激素/长效吸入支气管扩张剂联合制剂、雾化吸入激素、雾化吸入短效支气管扩张剂、止咳、化痰药、口服及静脉用糖皮质激素、抗菌药物、中医药。 3.房屋场地设置 基层医疗机构应拥有相对独立、安静的肺功能检查区域,配备有肺功能测定设备,有肺功能操作专长的护士/技术员。 基层医疗机构还应具备雾化吸入室(雾化区域),有吸入装置指导/雾化吸入治疗专长的护士或技术人员开展雾化治疗,吸入药物装置的用药指导等。 (二)呼吸疾病诊疗业务 1、基层医疗机构能独立规范化诊疗呼吸系统的常见病、多发病,治疗方案符合中华医学会呼吸病学分会/全科医学会、中国医师协会呼吸医师分会/全科医师分会等权威机构制定的指南/专家共识。 2、具有开展常见呼吸疾病诊疗技术的能力:肺功能检查、雾化吸入治疗等。 (三)呼吸疾病管理 对社区内慢阻肺高危人群(如40岁以上、长期吸烟史、慢性呼吸道症状或家族史等)进行肺功能检查。建立社区居民的慢性呼吸疾病(哮喘、慢阻肺)门诊病历,对慢性呼吸疾病患者进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并按照指南要求长期管理患者。开展呼吸疾病居家/医养结合病房指导及治疗,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面向公众和患者的呼吸疾病防治宣教。 积极参与上级医院组织的区域性和全国性呼吸专科医联体或医疗联盟,与上级医院建立呼吸疾病双向转诊制度。 (四)呼吸疾病防治人才队伍 基层医疗机构应该培养有呼吸疾病防治专长的全科医生和能进行肺功能检查、吸入装置使用指导/雾化吸入治疗专长的护士或技术人员。鼓励全科医生积极申请和参与基层呼吸疾病防治相关科研项目,积极撰写相关论文并发表于中文核心期刊。 (五)考评与认定 考评与认定工作由中国医师协会呼吸医师分会、中华医学会呼吸病学分会、中国医师协会全科医师分会、中华医学会全科医学分会根据考评认定工作管理办法具体执行。原则上由基层医疗机构自愿申请,申请后由专家组到医院实地审核认定,确定相应级别和授牌,每年医院自评,每3年复核。 附件3 基层医疗机构呼吸疾病防治体系与能力规范建设标准 必备条件 编号 基层医院考核指标 场景 检查标准与方法   准入标准 (一票否决)     1-1 肺功能检查设备 现场 ?肺功能设备必须具备通气功能检查 ?检查方法:现场清点,设备科证明 1-2 慢性呼吸疾病治疗药物 现场 ?必须具备包括短效吸入支气管扩张剂、长效吸入支气管扩张剂、吸入糖皮质激素、吸入糖皮质激素/长效吸入支气管扩张剂联合制剂、雾化吸入激素、雾化吸入短效支气管扩张剂以上6种常用治疗药物中的3种以上药物 ?检查方法:HIS系统现场检查或医生门诊工作站现场检查 1-3 呼吸疾病防治专长的全科医生 资料准备 ?须参加地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学术组织培训,集中培训每次不低于1天,累计不少于5天(需在同一年内完成,可包括理论培训和呼吸科专家临床跟诊实践培训两部分) ?检查方法:相关支持性材料(培训证书、学习班通知等),或者以医院全科医师介绍(医院网站或宣传展板)中的特长为准 评分标准 编号 基层医疗机构考核指标 标准与检查方法 总分 评分标准   总得分   100         呼吸疾病诊疗设施   20       1-1 呼吸疾病诊治设备 肺功能检测仪 ?设备必须具备通气功能检查 2 有(2)     1-2 雾化吸入装置 ?检查方法:现场清点,设备科证明 2 有(2)     1-3 经皮血氧饱和度检测仪 0.5 有(0.5)     1-4 血细胞分析仪 0.5 有(0.5)     1-5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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