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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卫生系统重性精神病人排查行动方案 卫生系统重性精神病人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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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全区卫生系统重性精神病人排查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摸清底数。以街道、社区、乡村为单位,对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普遍调查,做到逐人见面、逐人筛查、建档立卡、摸清底数。
(二)规范管理。进一步贯彻落实《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及《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的要求,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规范管理。
二、排查病种
1、精神分裂症
2、双相情感障碍
3、偏执性精神障碍
4、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
5、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等精神疾病
6、严重精神发育迟滞
三、排查方法与步骤
(一)途经一:由医院至社区
1、医院检索
各级精神专科医院及综合医院精神科,以县(区)为单位,对2008年1月1日起、在本机构接受过诊治的精神病人进行梳理,填写《全国重性精神病人排查行动院内登记表》(表1)、《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出院信息单》(表2-1),《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门诊信息单》(表2-2),并将病人信息反馈至各市、县(区)疾控中心,由县(区)疾控中心将病人信息按病人户籍所在地分别反馈给病人所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
2、社区检索、登记
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对照反馈名单,与辖区在册(建档)病人名单进行核对,分类登记如下:
(1)已建档的精神病人
属于辖区已建档的精神病人的,则根据规定病种分类登记。
(2)未建档的精神病人
属于辖区未建档的精神病人,协助公安等部门进行信息核对并填写精神病人信息采集表(表3),入户登记、根据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县(区)和非项目县(区)的要求为患者建立健康档案。必须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在充分保护精神病人隐私的原则下进行。
(二)途经二:由社区至医院
1、排查
各市、县(区)组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在辖区开展精神病人排查,排查对象为乡镇/社区不在册(未建档)的病人。
由乡/村医、家属、知情人(村居干部、村居民)提供信息,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调查组人员按照《行为异常人员线索调查问题清单》(表4)进行登记,对排查发现的疑似病人(未经精神科执业医师明确诊断的),填写《重性精神疾病线索调查登记表》(表5);对已经确诊的目前不在册的重性精神病人进行登记、建立档案。
2、报告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完成辖区全部排查后,汇总表4、表5报县(区)疾控中心,县(区)疾控中心报市级疾控中心,由市疾控中心与精神专科医院联系、协调,组织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复核。
3、诊断复核
由精神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精神科主治医师或从事本专业五年以上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复核,确诊为精神病人的填写重性精神疾病线索调查登记表(表5)诊断复核栏,同时进行危险性评估,填写病历诊断复核及肇事肇祸危险性评估表(表6)。
4、登记管理对象
由县(区)疾控中心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合公安等部门填写精神病人信息采集表(表3)。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及时将辖区患者排查情况进行统计,填写全国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排查情况统计表(表7)、全国重性精神病人排查行动进度报表(表8)按时上报县(区)疾控中心,由县(区)级、市级疾控中心逐级汇总上报至自治区疾控中心;同时各级疾控中心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排查行动领导小组上报。
5、建立档案
所有新发现的经诊断复核后确诊的重性精神病人,在实施保密措施情况下,由监护人签署《参加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知情同意书》(表9),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按照《重性精神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重性精神病管理治疗服务规范》的要求,建立精神病人健康档案。
(1)重性精神疾病项目县(区),填写精神疾病患者基本信息表(表10)、精神疾病患者疾病信息表(表11),按照项目要求进行分级随访管理。
(2)非重性精神疾病项目县(区),按照《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要求填写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个人信息补充表(表12),建立健康档案并开展随访管理。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
1、自治区卫生厅
成立排查行动领导小组,总体负责排查行动的组织、管理、协调;组织成立省级精神卫生项目专家指导组。
2、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
成立辖区排查行动领导小组,负责辖区排查行动的组织、管理、协调,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精神专科医师组成的专家组,对重性精神病人的诊断、危险性评估等进行技术指导。对于辖区内没有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或精神卫生专业人员不足的地区,由自治区宁安医院的专家予以支援,协同配合,保证工作进度。
(二)精神专科医院、综合医院精神科
全区精神专科医院或设有精神科的综合医院均要成立排查行动工作组,开展重性精神病人的检索、诊断复核、危险性评估等工作,并将检索出的患者信息、患者出院信息单、门诊信息单及时反馈至县(区)疾控中心。
全区精神卫生服务机构包括:自治区宁安医院、原州区精神康复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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