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某施工单位建筑工程一切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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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某施工单位建筑工程一切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书

PAGE PAGE 2 xx施工单位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书 xx保险股份有限xx分公司 二零xx年三月 第一部分 承保方案 被保险人 :xx施工单位及其业主方(可添加) 保 险 人: xx施工单位 险  种: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项目:某厂房建筑工程 工程地址: 根据工程合同确定 保险期限:约 日历天,2xxx-XX-XX 12时至2xxx-XX-XX 12时止(按照工程合同约定) 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 物质损失部分:人民币贰佰万元整 (RMB.00) 第三者责任部分:累计赔偿限额: 人民币壹仟叁佰万元整(RM.00)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RMB .00 其中财产损失: RMB .00 人身伤害: RMB .00 每人每次事故限额: RMB .00 保险费率: 0.07% 保险费: RMB 10500.00(人民币壹万零伍佰元整) 免 赔 额: 物质损失(不含机具)部分: 本保险对特种危险(如地震、海啸、隧道)每次事故绝对免额为.00元人民币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本保险对重大危险(如台风、风暴、暴雨、洪水、滑坡、泥石流、塌方、地面下陷、临时工程)每次事故绝对免额为20000.00元人民币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2. 本保险对一般危险事故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2000.00元人民币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第三者责任部分:财产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RMB50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特别约定:本报价不含施工机具,需提供施工机具的详细清单再重新核定施工机具保险价格和免赔。 执行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扩展条款: 突然及意外污染责任条款 保证期内第三者责任扩展条款 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错误和遗漏条款 契约责任扩展条款 第一受益人条款A 放弃代位求偿权条款 ? 优先条款 第三者定义扩展条款 共同被保险人条款 司法管辖: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第二部分 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总则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保险部分 保险标的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 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 (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 (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 (四)清除残骸费用。 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 (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二)对经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三)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四)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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