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护身福终身寿险(分红型)产品知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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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护身福终身寿险(分红型)产品知识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范例: 若案例中的陈先生购买护身福保额20万,护身福重疾20万,附加护身福意外20万,若陈先生在第3年因自驾出行发生交通事故身故,则保险公司该如何赔付? 解答: 因陈先生是因自驾出行发生的交通事故,除按照合同规定得到“意外身故保险金”20万外,还可以获得“自驾车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20万,再加上主险的20万,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付60万,保险合同终止(以上均未含保单红利)。 未发生重大疾病给付,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发生重大疾病给付,按保险金额与重疾保险金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特定轻度重疾给付不影响主险身故给付。 保障伴随一生 幸福人生无忧 范例: 若上述案例中的陈先生附加的护身福重疾为16万元,且发生重大疾病赔付2年后,不幸身故,则保险公司该如何赔付? 解答: 若该客户发生重大疾病赔付后2年,不幸身故,则保险公司将赔付身故保险金4万元,保险合同终止(以上均未含保单红利)。 险种组合 护身福组合 投保年龄 10年交,15年交:18-55岁; 20年交,护身福与护身福重疾投保年龄18-55岁,护身福意外投保年龄18-50岁; 30年交,护身福与护身福重疾投保年龄18-45岁,护身福意外投保年龄18-40岁 交费方式 10年、15年、20年、30年(主、附险交费期必须保持一致,均有小缴别缴费) 最低保额要求 护身福主险、护身福意外最低投保基本金额均为15万元 保险期间 护身福:终身;护身福重疾:终身;护身福意外:至70岁 自垫功能 主险有自垫功能,重疾和意外无 注:主、附险交费期必须保持一致 险种组合规则——必须以组合形式投保 交费年期 投保年龄 组合形式 10年 18-55岁 护身福(1106)+护身福重疾(1107)+护身福意外(1108) 15年 18-55岁 20年 18-50岁 护身福(1106)+护身福重疾(1107)+护身福意外(1108) 51-55岁 护身福(1106)+护身福重疾(1107) 30年 18-40岁 护身福(1106)+护身福重疾(1107)+护身福意外(1108) 41-45岁 护身福(1106)+护身福重疾(1107) 险种组合规则——保额配比 护身福重疾的基本保额<30万时,护身福重疾基本保额:护身福主险的基本保额≥ 0.8:1,且护身福重疾基本保额不得超过护身福主险的基本保额 护身福重疾的基本保额≥30万时,护身福重疾的基本保额不得超过护身福主险的基本保额 当护身福重疾的基本保额小于护身福主险的基本保额时,必须附加附加豁免重疾916 护身福意外最高保额不限,但需满足客户累计意外风险保额大于100万时,累计意外风险保额不得超过客户累计寿险风险保额的10倍。 当主险护身福与护身福重疾基本保额为1:1时,仅能附加豁免B(755)、一年期附加险; 当主险护身福与护身福重疾基本保额非1:1时: (1)必须附加豁免重疾916,附加豁免重疾916须同时豁免长期附加险的保费; (2)可以选择附加附加定期(735)及一年期附加险; 附加险投保规则 护身福、护身福意外对五、六级职业需进行职业加费,五级职业加费20元/万元基本保额,六级职业加费50元/万元基本保额 护身福重疾,无需职业加费 职业加费 其他附加险 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B) 平安附加残疾意外伤害保险 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B) 平安附加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7) 平安附加定期寿险(2004) 平安附加残疾意外伤害保险 备注:相关附加险投保规则参见具体险种说明 护身福免责条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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