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3劳动法律关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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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 第一节 劳动法律关系概述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 它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调整的结果。 第二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劳动者 (一)劳动者的法律含义 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自然人参与劳动法律关系成为合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法律赋予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是基于两个条件: 1.达到法定年龄。 2.具有劳动能力。 二、用人单位 (一)用人单位的概念和种类 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并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组织。 我国现阶段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其中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主要主体。 第三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的含义 (一)一般权利义务的含义 1.权利。权利标志着人们能够或实际做出某种行为的自由度。它包括法律权利及社会其他领域(如政治、伦理、宗教等)内以法外权利形式存在的一切权利现象。法律权利的含义有三个方面: (1)它是法律赋予人们谋求自身利益的行为的资格。 (2)它是人们按照自己的意志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一定社会行为方式的可能性。 (3)它是国家法律赋予人们谋求自身利益的社会力量。 二、劳动者的劳动基本权利 (一)劳动权 劳动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机会的权利,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获得工作权、自由择业权和平等就业权。 (二)劳动报酬权 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参加社会劳动,按其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从用人单位取得的报酬。工资是劳动报酬的基本形式,奖金和津贴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具体表现为: 1.劳动者参加了社会劳动,用人单位须以劳动为尺度,按照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 2.同工同酬; 3.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一般预先在劳动合同中加以规定,当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完成了劳动任务,用人单位须按合同规定的标准与时间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4.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5.禁止用人单位随意克扣、拖欠、拒付职工工资的行为; 6.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主要生活来源,国家应保证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标准。 (三)劳动保护权 劳动保护权,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其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客观地存在着各种不安全、不卫生的因素,如果不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就会危害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其具体内容有: 1.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标准,配备劳动安全设施和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2.单位必须依法给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以特殊的劳动保护; 3.单位有责任对全体职工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教育,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单位劳动卫生条件极为恶劣,以致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劳动者有权拒绝投入生产劳动,直到劳动条件得到改善; 5.因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差,致劳动者伤、残或患职业病的,单位有义务负责给予治疗,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6.单位有责任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提高劳动保护标准。 此外,休息权也属于广义的劳动保护权范畴。 (四)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 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对具有劳动能力的未正式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和在职劳动者进行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教育和训练 1.就业前的劳动者有权通过各种途径使自己获得专业知识和技能,从而为就业创造条件,国家鼓励和帮助劳动者实现这一权利; 2.在职劳动者有权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各类学校学习,以丰富科学文化知识和提高专业理论水平,用人单位应对职工学习给予鼓励和支持; 3.有条件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多渠道地加强对整个职工队伍知识、技能方面的训练,以适应现代化生产过程的要求。 (五)生活保障权 生活保障权亦称享受社会保险权或物质帮助权。它是指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有权依法获得物质帮助,以保证劳动者在生、老、病、死、伤、残等情况下,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生活需要。 (六)结社权与集体协商权 结社权是指狭义的团结权,广义的团结权包括:结社权(狭义)、团体交涉权(集体谈判权)、争讼权等三项权利。 (七)合法权益保护权 合法权益保护权,亦即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是指劳动者有权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申请调解、提请仲裁和提起诉讼来排除侵害行为,并使由此而受到的损失得到补偿。 三、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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