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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厦门大学教务处

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厦大教[2005]38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本科生的培 养质量,促进本科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 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厦门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 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向学院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时间一 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 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 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 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 在校学习的,经教务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治疗。保留入学资格 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 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重新 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其专 业年级的缴费标准,按照一学年(只需注册一学期者按一学期)额度缴纳学费。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日期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方可 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 学生所在学院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 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在校年限 第八条 本科学制由国家统一规定,一般为四年,少数专业为五年。 第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校允许学生提前一年或推后1-2 年毕 业,允许学生申请保留学籍 1—2 年从事创业等活动,但在校年限(含休学、保 留入学资格和保留学籍)不得超出其学制两年(即四年制本科生不超出六年、五 年制本科生不超出七年)。 第四章 课程修读 第十条 学生应遵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顺序和要求修课。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和学院的规定,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办理选课手续。凡规定 有先修课程的,必须取得先修课程学分后方可继续修习后续的课程。经过院系批 准,学习能力强的学生可以提前修习某些后续课程;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可以推后 缓修某些课程。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特长,经所在院系和开课院系 的同意,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的办法申请辅 修其他专业。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 分)由所在学院根据校际间协议审核后予以承认,并且确定其可以替代或免修教 学计划规定的相应课程和学分。未经办理修课手续而参加听课、考核者不能取得 该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一条 学生有正当理由可提出申请免修某些课程(政治课、体育课、实 验课除外),但须经学院批准。学生因生理缺陷或患某种疾病,由学校指定医院 出具证明,学院审批,可以申请免于或暂缓参加军事训练;体育课可转修“保健 体育课”。学业优秀、学习能力强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和学院批准,某些课程(政 治课、体育课、实验课除外)可以全部或部分免听。经过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 2 者可获得该课程学分。申请免听课程考试一般与上届学生的课程考试同时进行, 难度一致。免听课程的考试必须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考核全部内容,试题由任课 教师拟定,系主任核准。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必须重修。学生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该课程 必须重修。确有不可抗力正当理由的可以向所在学院申请参加该课程下一轮的考 试。一门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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