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管理规定(2012).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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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景观控制 第三章 城市建设用地 第四章 建筑容量控制 第五章 建筑间距 第六章 建筑物退让距离 第七章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八章 市政公用设施 第一节 公共配套设施 第二节 道路交通设施 第三节 排水设施 第四节 电力设施 第五节 管线综合 第六节 其他设施 第九章 城市绿地 第十章 附则 附录一 计算规则 附录二 名词解释 附录三 公建配套设施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居民建房)另行规定。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采用北京坐标系或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四条 城乡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和顺应自然,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 (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四)统筹城市基础功能和服务功能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二章 城市景观控制 第五条 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做好主要景观轴线和主要节点、地标性建筑、城乡接合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和特色。应当对下列区域进行城市设计: (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两侧、火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周边以及客运交通枢纽、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节点;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古树名木、重点旅游区及其他重要区域; (三)跨区域地段节点; (四)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要区域。 第六条 建设项目色彩应结合贵阳市的城市定位,以及贵阳市民族文化及地域文化特色,颜色的明度、彩度,应充分考虑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且符合贵阳市建筑色彩专项规划的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应充分利用现代环保科技饰材,使用材料(GB50137-2011)进行分类。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十条 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规划用地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规划用地面积(分项明确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市政道路及其他不计入指标计算的用地面积); (三)容积率; (四)建筑密度; (五)建筑限高; (六)绿地率; (七)停车位; (八)市政配套设施要求; (九)公共服务设施及公共安全设施要求; (十)城市设计要求; (十一)满足日照、消防等其他城市建设要求。 第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非居住用地不得具有居住功能; (二)居住用地兼容其它性质用地的,其居住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地上建筑面积的80%; (三)公共设施用地兼容居住用地的,其公共设施建筑面积不得小于地上建筑面积的50%。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居住用地兼容其他用地),或小于3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或用地形状不规则、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而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不得单独建设,应按照有利于城市规划整体实施的原则,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对于无法整合的零星用地,鼓励实施城市绿地、公共活动空间等公益性建设项目;禁止实施经营性项目。 第四章 建筑容量控制 第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应根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按《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执行(附表一)。 附表一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控制范围 控制指标 建筑性质高度 一环线以内 一环线以外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低层住宅 (1~3层) 40 1.2 35 1.2 多层住宅 (4~6层) 30 1.8 30 1.8 中高层住宅 (7~9层) 30 2.2 30 2.2 高层住宅 (10层以上) 25 4.0 25 3.5 超高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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