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资金贷款质押合同(用于权益质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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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资金贷款质押合同(用于权益质押)

附件4 ( 号借款合同的质押合同) 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资金贷款 质 押 合 同 (用于权益质押) (试用版) 出质人: 质权人:国家开发银行 出 质 人 : 住 所 : 法定代表人 : 邮 政编 码 : 经 办 人 : 电 话 : 传 真 : 质 权 人 :国家开发银行 住 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9号 法定代表人 :陈元 邮 政编 码 :100037 经 办 分 行: 经 办 人 : 电 话 : 传 真 : 为确保借款人 履行其与质权人签订的编号为 * 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出质人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权益作质押,向质权人提供担保。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必备条款;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增删)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有关用语的定义与主合同相同。 第二条 质押标的(必备条款;应详细界定质押标的。) 本合同项下质押标的为出质人依法享有并可以出质的 权益。 第三条 担保的范围(必备条款;原则上不得变动) 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向质权人借款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借款期限 年 月(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质权的费用。 随着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的清偿,本合同项下担保的本金数额相应减少。 第四条 出质人的陈述和保证(必备条款;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增删) (一)出质人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现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依法拥有其资产、经营其业务; (二)出质人合法拥有质押标的;如质押标的属于依法须经有关方面批准或同意方可出质的权利,出质人保证其已取得合法有效的批准或同意;质押标的不存在任何归属或处分方面的争议; (三)除本合同设定的质押外,出质人保证本合同项下质押标的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担保、共有、其他权属争议或任何经出质人声明以外的限制; (四)出质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已完成,且合法有效; (五)出质人向质权人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和完整。 上述陈述和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有效。 第五条 收益专用帐户的设立和管理(必备条款;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增删) (一)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到质权人经办分行(收益专用账户开立在指定行的,改为“到质权人指定的 银行(以下称指定行)”)开立收益专用帐户; (二)(收益专用账户开立在指定行的,采用该款)出质人在指定行开立收益专用帐户的,应每 日(月)将本合同项下质押标的的全部收益存入该收益专用帐户,指定行监管该帐户资金的存入与使用,出质人不得将质押标的项下收益私自存入非质权人指定的其他帐户; (三)(收益专用账户开立在指定行的,采用该款)对出质人在指定行开立的收益专用帐户内的资金,指定行代质权人进行日常监管,并定期向质权人通报该帐户内资金的收入和使用情况,对单笔资金支用数额超过 万元的应征得质权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予以办理支付手续。质权人有权定期检查该帐户资金收入与支出情况,出质人和指定行应予积极配合; (四)(收益专用账户开立在指定行的,采用该款)指定行每 月(旬)向质权人提供上 月(旬)出质人收益专用帐户的对账单及每笔流入与流出资金在 万元以上的凭证复印件,并以传真或特快专递等快捷方式送达质权人; (五)(收益专用帐户开立在质权人经办分行的,采用该款)出质人应每 * 日(月)将本合同项下质押标的的全部收益存入在质权人经办分行开立的收益专用账户,经办分行负责监管该账户资金的存入与使用。 (六)在主合同约定的还本日、结息日前 日,出质人应在其收益专用帐户中备有足够用以偿还主合同项下当期借款本息的资金;如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偿还债务,质权人有权在还本日或结息日当日从出质人在分行设立的收益专用帐户中直接扣收借款本息或指示指定行从出质人在其设立的收益专用帐户中以特种转帐方式扣收借款本息,如出质人不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质权人将按本合同约定实现质权。 第六条 出质人的义务(必备条款;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增删) (一)未征得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标的。 (二)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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