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修第十一讲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pptVIP

思修第十一讲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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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讲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986年公布并施行的《民法通则》,规定了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 主体平等性:一是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二是各个主体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约束。 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指基于人身而发生并且与人身不可分离而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某市卫生局为给本局职工搞福利,将本局职工带到市人民医院体检,体检费共计1.2万元。卫生局行政科长说,人民医院是卫生局的下属单位,院长、副院长都是局里委派的,因此体检费由人民医院自行解决,局里不再支付。医院职工知道后极为不满,决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卫生局付款。卫生局则认为这是上下级单位内部之间的纠纷,不应由法院处理。 问:这一纠纷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吗?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即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享有各自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都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这一原则,集中反映了我国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宪法中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刘军的儿子刘奇很有绘画才能,年仅6岁就先后在学校、区、市乃至全国组织的少年儿童书画比赛中多次获奖。为此,当地的晚报派记者对他进行了采访。 该市一家美术出版社看到晚报的有关报道后,即给刘奇去信,信中说该社准备出版一本完全由少年儿童创作的美术作品集,希望刘奇寄来几幅作品,出版社将从优选用。刘奇征得刘军同意后,给该社寄去了两幅作品,但没有得到出版社的任何答复。半年之后,刘军在书店里见到该出版社出版的《少年儿童获奖美术作品选》一书,其中收有其子刘奇所寄的两幅作品。刘军立即找到出版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们作品已被选用,为何不支付报酬。更令刘军气愤的是,刘奇的作品没有署上刘奇的名字。针对刘军提出的上述意见,出版社方面这样解释:刘奇只有6岁,根据宪法,连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都没有,哪有著作权?6岁的小孩智力尚未发育完全,能叫“作者”吗?此外,这本书是一本教材性读物,是以培养儿童在绘画方面的才能为目的,并不是为了赚钱,怎么能向出版社索要报酬呢? 自愿原则 民事活动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意志独立、自由和行为自主,即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以自己的真实意志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通过自己的内心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夫妻财产的约定合法吗? 秦先生与陈女士于1994年1月结婚。当时,秦先生每月收入6000元,陈女士每月收入700元。在结婚时双方订立书面协议,约定男方从每月收入中拿出1500元,与女方每月的700元共同作为家庭生活费,其余财产归个人所有。两年后,两人因性格不合而到法院离婚。双方唯一的争议是男方有存款10万元。 公平原则 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用来衡量民事主体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及其承担的民事责任等。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 王某的祖父于清代末年购得一只古碗,碗有一小部分破损。王某几次搬家,觉得安置这只古碗颇为不便,遂有意出售。王某单位同事刘某对文物方面略有研究,估计该碗有一定价值,当得知王某有意转让时,就问王某要价多少。王某随口说道:“你喜欢就给10元钱吧!”刘某喜出望外,试探性地对王某说:“这样,为公平起见,我给你20元钱,以后如果这碗值钱了,你也别找我要回去。”王某当时没怎么在意,就答应了。随后,刘某当场付给王某20元钱并拿走了碗。 不久,王某从另一同事张某处得知:刘某持该碗到有关部门鉴定,证实该碗系古代珍贵文物,有重要历史价值。市博物馆拟出5000元价格收购,某民间收藏家出价8000元。王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20元钱换回自己的古碗。刘某认为当初已讲好,以后碗值钱了,王某也不能要回去。而且自己已暗示王某,这碗的真实价值将来可能被发现,王某则明确表示放弃了权利。而王某则认为:自己当初并不知道这只碗这么值钱,要是知道的话,绝不会在20元这个价位上与刘某成交。双方协商不成,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返还古碗。 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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