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犯罪侦查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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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犯罪侦查制度

* * 法 国 犯 罪 侦 查 制 度 一、总体特点 1、法国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其侦查模式采职权主义模式,较当事人主义模式而言,易突出打击犯罪的一面。 2、刑事诉讼典对法国的侦查程序规定得较为详细。法国是典型的法典主义的国家,这一特点从拿破仑制定<<法国民法典>>时就已体现出来。 3、法国刑事诉讼程序的最大特点是实行所谓的两级预审制度。这种预审包括初级预审和第二级预审两个阶段。预审又称为“司法侦查”,是由预审法官和上诉法院审查起诉庭主持进行的诉讼活动。在预审之前,案件一般还要由司法警察负责进行初步的侦查,这通常被称为“警察侦查”或者“初步侦查”。作为法国侦查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初步侦查”和“司法侦查”采取了不同的构造模式。 1 .初步侦查模式 初步侦查是司法警察在发现犯罪发生后立即进行的侦查活动。对于现行轻罪案件,司法警察可以直接采取一些紧急性的侦查措施,如搜查有关人员的人身、住宅或其他场所,扣押和收取物证、书证,进行科学技术检验,传唤证人作证,对嫌疑人进行拘留、讯问和身体检查,查验嫌疑人的身份等。但是对于现行重罪案件,司法警察无权进行上述侦查活动,而必须向检察官报告。原则上,对重罪案件的侦查由检察官或预审法官负责进行。检察官一旦接受初步侦查,就享有司法警察所享有的侦查权;预审法官一旦接受侦查活动,也享有司法警察所享有的侦查权。司法警察也就随之变成检察官或者预审法官的助手,要接受他们的指挥和领导。另外,对于非现行的轻罪案件,司法警察一般必须在检察官的直接领导和指挥下进行初步侦查活动,其侦查权相对于现行犯罪案件而言,会受到一些限制 。 2 .预审模式 法国的预审与其他西方国家的预审有所不同,它具有两个特定的功能:一是“过滤”,也就是将那些证据不足或者被告人依法不构成犯罪的案件排除于法庭审判之外;二是“全面调查”,也就是在警察初步侦查的基础上展开全面调查,以便于收集较为充分的犯罪证据,为起诉作准备。预审包括两个阶段:一是由预审法官主持的初级预审,二是由上诉法院审查起诉庭主持的第二级预审。其中初级预审是法国预审程序的主体部分,属于典型的侦查程序 。 二、侦查主体 1、司法警官。按照法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司法警察是一种身份,而不是固定的职务。在实践中,“司法警察”一词经常作为警察机构中犯罪侦查人员的正式名称。按照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具有司法警官身份的人员包括:市(镇)长及其助理;宪兵队长官、军士及特别任命的宪兵;警察局的局长、警监、督察长和督察官等。 具有司法警员身份的人员包括:没有司法瞥官身份的宪兵;警察局的督察和侦查员;国家警察局和城市替察局的其他警察。其他依法可以执行司法警察职能的人员包括:区长、工程技术人员、河流森林技术人员和乡村警察。司法警官是初步侦查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他们有权接受报案、采取法定侦查措施和决定拘留嫌疑人。司法警员是司法警官的助手,也是初步侦查的具体执行人员,他们有权接受报案、调查案情、收集证据,但无权决定采取拘留措施。 2、检察官。法国检察体制具有 3 个特点:首先,检察从属于行政。总检察长是法国检察系统的最高官员,但他是在司法部长的领导之下,所以检察系统是在政府行政部门监督之下运转的。虽然司法部长不能直接行使检察官的职权,但他可以任免和奖惩检察官员,因此他实际上是法国检察系统的首脑。其次,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合体。除总检察长外,法国的各级检察机构都设在同级法院之中。不过,检察官并不受法官的领导。任何法官均不得向检察官发号施令。最后,检察系统的集中制。法国的检察体制以“下级服从上级”为准则,因此法国各地的检察官员都要接受中央总检察长的领导。虽然检察官员在具体案件中享有一定的自主权,但他们的决定必须符合上级的政策,他们的行动要接受上级的监督。 法国的检察官享有法律授予司法警官的一切权力和特权,并且他有权指挥所在法院辖区内司法警官的一切活动。按照法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官到达现场时,司法警官即卸去责任;而预审法官到达现场时,检察官即卸去责任。 3、预审法官。按照法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重罪必须进行预审(二年以上有期徒刑);对轻罪可以进行预审;对违警罪则只有当检察官提出要求时才进行预审。因此,作为法国基层审判机关的初审法院一般都没有专职的预审法官。 初级预审法官负责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预审工作。其基本职能如下: ( 1 )亲自主持或委托司法警察进行侦查; ( 2 )亲自主持或委托司法警察进行现场勘查和搜查; ( 3 )签发传票、拘票、拘留证、逮捕证等; (4 )询问证人; ( 5 )讯问被告人; ( 6 )做出预审结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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