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间距与退距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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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 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24 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 80 米以内; (二)建筑高度大于 24 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 60 米以内; (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执行. 第二条 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 2 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 8 时~16 时. 其中旧城区新建项目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1 小时. (一)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间距系数确定. 1,平行布置的正南北朝向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1.5 倍. 2,其它方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按下表计算. 附:不同方向建筑间距拆减换算表 方向角 拆减值 0°— 15° 1.0L 15°— 30° 0.90L 30°— 45° 0.80L 45°— 60°(含) 0.90L >60° 0.95L 注:①表中方向角为正南向(0°)偏东或偏西的方向角; ②L 为正南北方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 3,多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 8 米. 4,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 1/2 加 4 米控制,其最小值为 9 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满足下列要求: 1,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小于 30 米. 2,山墙间距不宜小于 13 米.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除按日照分析结果应满足上述规定要求外,其最小值为 20 米. 4,进行日照分析的计算机软件必须通过建设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科技成果评估. 5,遇有复杂,特殊情况,应参照相应技术规定. (三)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不同执行下列规定: 1,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多层的应满足本条(一)的规定,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2,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高层的按本条(二)的规定执行,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3,多,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 20 米. 4,多,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 13 米. (四)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间距计算应扣除相应高度(仅限二层) . 第三条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1.0 倍,并不小于 6 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 9 米,山墙间 距不宜小于 6 米. (二)高层平行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0.4 倍,并不小于 20 米;垂直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小于 18 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 13 米. (三)多,高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 18 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 13 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 9 米. 第四条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一)被遮挡建筑为居住建筑,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二)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按非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同时考虑视觉卫生的因素影响. (三)多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 8 米,高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 13 米,多层与高层山墙间距不宜小于 9 米. 第五条 建筑山墙宽度大于 16 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计算. 第六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 3 小时.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的 教学楼和老年建筑的主要居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 2 小时. 第七条 建筑间距应考虑自然地坪高差影响因素. 第八条 建筑间距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等要求. 第九条 沿城市道路的建设工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规定退让道路红线: (一)沿街围墙,不得小于0.5 米 (二)在规划红线宽 25 米(含 25 米)以下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 5 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 10 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 8 米; (三)在规划红线宽 25 米以上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 8 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 12 米,垂直 布置时不得小于 10 米;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 2.5 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 3 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六)特殊功能的道路,桥梁,道路交叉路口周围或特殊地段的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燃气,电力等)在满足专业要 求的前提下,需要调整退让距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 建筑沿规划绿线或蓝线建设时,多层建筑不得小于 5 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 8 米.有关规划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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