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试题及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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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试题及答案.

2007年7月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试题 课程代码:3614 本试卷分为两部分.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65分钟. 第一部分为案例题,请分析案例回答问题.第一部分有两道必答题.每道题25分.共50分. 第二部分为选答题,第二部分共有四道题,请回答其中任意两道题.每道题25分,多答题目不计分.共50分. 2006年10月15日,建筑公司A与建筑材料厂B签订合同一份,约定由建筑材料厂B在当年11月底向建筑公司A供应墙体砖200万块,每块墙体砖0.2元,总价款40万元.履行地点为建筑材料厂B所在地,采用自提方式.双方约定,一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未履行部分价款的20%.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A即把货款全部付给建筑材料厂B.同年11月15日建筑公司A承建的建设工程因发包方提出缩短工期提前交工,建筑公司人遂与建筑材料厂B协商提前交付墙体砖事宜.因建筑材料厂B无提前交货能力,合同未能变更.后建筑公司A另从建筑材料厂C购得墙体砖200万块,而原订的200万块墙体砖恰好建筑公司D需要,建筑公司A遂将合同转让给建筑公司D.合同转让时,墙体砖价格上涨,每块砖价格由原来的0.20元涨到0.25元.因此,在转让时,建筑公司D支付给建筑公司A的价款为50万元.合同转让后,建筑公司A将合同转让的情况通知了建筑材料厂B. 同年11月底,建筑公司D出车前往建筑材料厂B处提货,遭建筑材料厂B的拒绝.理由是墙体砖己经涨价,应当增加其差价10万元,且原合同是和建筑公司A签订的,应由建筑公司A前来处理.而建筑公司A则提出合同已转让给建筑公司D,并已通知建筑材料厂B.因此已经与自己无关. 此案例中的信息纯属虚构,仅作为考试所用. 一:必答题.(本部分共2道颐,每道题25分,共50分)本部分问题与案例有关,应结合案例信息回答问题. 1.a)什么是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简要解释无效合同的特征,以及无效合同的范围.(10分) 答:有效合同:指符合法律规定,所签订的条款对当事人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国家法律强制力保护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必须办理完有关手续合同才能生效. 无效合同: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在内容或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被确认为无效. 无效合同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1)无效合同的违法性. (2)对无效合同的国家干预. (3)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 (4)无效合同自始至终无效. 根据中国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合同的范围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欺诈一方以欺诈: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 第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第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第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第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b)分析建筑公司A与建筑公司D达成的协议是否有效,并解释建筑材料厂B是否应当向建筑公司D履行合同义务.(15分) 答:建筑公司A与建筑公司D达成的协议是有效的. 建筑材料厂B应当向建筑公司D履行合同义务. 本案的中心问题是合同权利转让的生效要件.根据中国《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其采用的是通知主义.债权人有权将债权予以转让,但是必须通知债务人才能生效.就本案而言,建筑公司A作为墙体砖买卖合同中受领墙体砖的债权人,完全有权利作出转让债权的自由,故其与建筑公司D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成立. 建筑公司A将合同转让的情况告知了作为债务人的建筑材料厂B,故该转让行为对建筑材料厂B生效. 建筑材料厂B负有向第三人即建筑公司D履行债务的义务,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此案中合同权利转让一经有效成立,建筑公司A即脱离了与建筑材料厂B的合同关系,该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应为建筑公司D和建筑材料厂B,它们之间的关系应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处理. 在本案,有人可能援引民法通则的规定,认为合同转让必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并且不能牟利.但是合同法并不禁止合同权利转让的牟利行为.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优先适用合同法.具体到本案中,作为债权人(转让人)的建筑公司A其转让行为是有效的,通过转让合同权利而获取的利差应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 2.a)解释情势变更原则及其构成要件.(10分) 答: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履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应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构成要件有:①: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②: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依法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③:须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④:须情势变更不可预见:⑤:须情势变更使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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