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习课件-第四章 自然人.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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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的概念: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是相对于法人而言的概念。自然人与公民的区别 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即主体资格,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统一性 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统一 平等性 平等性与权利能力的限制 广泛性 涉及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专属性 不可分割、不可转让、不可放弃或剥夺 4.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续) 2、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 始于出生 1)出生时间的认定的意义和学说 2)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的权利能力):列举主义(德日)、概括主义(瑞士)、特别保护(中) 3)结婚等特殊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开始 3、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 终于死亡 1)自然死亡:临床死亡与脑死 死亡时间的确定:死亡证明、同时死亡的推定 2)宣告死亡 3)对于死者利益的特殊保护(死人的权利能力?) 4.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概念: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关系 二、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依据:年龄和意思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18周岁以上精神健全的人 2、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16周岁以上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需要法院宣告认定)。判断其行为效力的标准:生活关联性、认识能力、行为的重大性等 4、无民事行为能力 — 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需要法院宣告认定) 零花钱条款 4.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续) 三、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1)自然人需为精神病人(根据司法鉴定或医院的诊断以及群众公认加以确定) 2)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3)法院依据民诉法审理并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4)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4.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续) 四、自然人的诉讼行为能力 1、有诉讼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独自参加民事诉讼 2、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应通过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4.3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一、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指自然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债务不履行行为以及其他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 二、自然人的侵权责任能力 1、完全民事能力人当然具有责任能力 2、传统民法上对限制民事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其行为时有认识能力为标准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有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 三、自然人的其他民事责任能力 对于债务不履行行为,无论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状态如何,都具有责任能力。 4.4.1监护概述 一、监护概述 1、监护的概念: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和财产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2、监护的目的 1)弥补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不足 2)弥补被监护人责任能力的不足 3)加强对被监护人的监督和管束 3、监护的性质:监护为职责、义务,而非权利。 4、监护与亲权 亲权是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以教养和保护为目的享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的统一。 监护是对亲子关系之外的人设立的制度,与亲权的产生根据、权利范围、接受监督与否等有不同。 4.4.2监护的分类 二、监护的分类 按监护对象不同分为:未成年人监护和精神病人监护 按监护设定方式分: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委托监护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1)父母为法定监护人。父母离异或分居不影响其监护人的资格。除非被依法取消监护权。 2)其他法定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 3)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人并经父母单位、居委会等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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