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习课件-第五章 合伙和其他非法人组织.pptVIP

民法学习课件-第五章 合伙和其他非法人组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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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合伙及其他非法人组织 一、非法人组织概念: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又称无权利能力社团。 二、非法人组织的产生原因:法人严格的登记制度 三、非法人组织的地位:传统民法否认其主体地位,归之于合伙。但因其团体性较强,学说上承认其部分权利能力。对于营利性组织,不承认其独立地位,对于非营利性组织,由于不会影响第三人利益,一般承认其成员的有限责任。 5.1非法人组织的特征及种类 四、非法人组织的特征 1、具有组织体性,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代表机构,不同于个人,但又弱于法人 2、有自己的名称,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弱于法人,有诉讼能力。 3、有相对独立支配的财产,区别于成员的个人财产,不必独立享有所有权。 4、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成员可能负补充责任 五、我国的非法人组织的种类 未履行法人登记手续的组织、筹建中的法人、法人的内部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组织等 5.2.1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和法律特征: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的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合伙的法律特征: 1)合伙具有一定的团体性 2)合伙以合伙协议为基础 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是利益共同体 4)合伙人对于合伙的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责任 5.2.1合伙的分类 二、合伙的分类 1、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以是否有营利目的划分,合伙企业法均为商事合伙 2、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以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划分 3、个人合伙、家庭合伙与法人合伙 4、合伙企业法上的分类 1)普通合伙企业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3)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的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通过,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2006年8月27日通过《合伙企业法》 修改案,于2007年6月1日实施。 修改的主要内容: 1、删除了现行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范围的限制,允许所有的市场主体参与设立合伙企业。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只能参与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成为有限合伙人。 2、增设了有限合伙和特殊的普通合伙 3、合伙企业是否缴纳所得税问题予以明确(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 5.2.2合伙的法律地位 合伙法律地位的争论:传统民法的合同说与新近的独立主体说(非法人团体说) 1、非法人团体说的基础 1)合伙的人格相对独立于合伙人的人格。合伙可以字号参加民事活动; 2)合伙的财产相对独立于各合伙人的财产; 3)合伙的债务/责任与合伙人的债务/责任相对独立。 2、合伙与法人的区别:财产归属、成员的责任、经营方式、成员的权利义务的依据以及成立条件的不同 5.2.3 个人合伙 1、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民法通则30条) 2、个人合伙的成立条件 1)两个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合伙人; 2)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但书面协议不是合伙成立的必要条件。) 3)有合伙人的出资(资金、实物、技术等); 4)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5.2.3 合伙企业 定义: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第2条) 合伙企业的种类: 1、普通合伙企业;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3、有限合伙企业 5.2.3 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的成立条件 1、合伙人达到法定人数:有两个以上自然人或法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及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争议的解决方式、违约责任等。 5.2.3 普通合伙企业 3、有各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6、履行必要的登记、批准手续(工商登记) 5.2.4 普通合伙人出资和合伙财产 一、合伙人出资 1、 合伙人可以资金、实物、技术、劳务、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作为出资。没有最低出资额限制。 2、合伙人出资的归属:属于合伙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合伙人在合伙存续期间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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