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习课件-第十一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新.pptVIP

民法学习课件-第十一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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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的概念和特点 一、时效的概念:一定的事实状态(占有财产或权利不行使)持续经过一定的时间,从而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取得权利或权利失去法律保护)的法律制度。 二、时效的强制性:当事人不得排除时效的应用;时效期间不得由当事人协议变更;时效利益不得预先抛弃;(《诉讼时效解释》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三、时效的援用(《诉讼时效解释》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时效制度的意义 1、稳定法律秩序,对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而产生的信赖予以保护。(取得时效:因长期稳定的无权占有而产生对于本权的期待;消灭时效:因长期的无请求而产生对债务免除的期待) 2、便于及时收集证据,利于法院正确地处理民事纠纷。 3、保护真正的权利人免于证明的困难。(取得时效:解决所有权证明的困难;消灭时效:避免履行了债务的债务人因丢失清偿证据带来的重复清偿) 4、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发挥财产的利用效率。 5、时效制度的副作用是保护了一些不法的无权利人。 时效制度的副作用 李开国教授对此有一段非常精彩的论述: “这个创记录的太短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适用至今日,我国的许多债权人都受到了损害,其中受害最为惨重的莫过于几家国有商业银行。更为严重的是,这个太短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恶劣影响已经通过司法实务扩散至整个社会经济生活,对我国经济生活中信用低下的发展势头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如果你曾在法庭上见到权利人力求证明曾向义务人行使过请求权的着急的模样和义务人一一否认的无赖嘴脸,权利人败诉时的愤慨和义务人胜诉时的洋洋自得,你就会深深地感到这个太短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正在践踏着市民神圣的私权,正在蹂躏着人间的正义,正在强奸着对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最可宝贵的诚信。” 时效的分类 一、传统大陆民法上的时效分类 根据引起时效发生的事实状态以及由此导致的法律效果的不同,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诉讼时效)。 1、取得时效: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间,发生占有人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法律效果。 2、消灭时效: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发生权利效力减损或消灭的法律效果。 二、我国的时效制度 《民法通则》只规定了消灭时效,民法典草案规定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但物权法未规定取得时效。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一、有关诉讼时效适用的范围(客体)的不同立法 1、适用于债权及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日); 2、适用于各种请求权(德); 3、适用于诉权(法) 各国对作为支配权的物权一般不适用诉讼时效 二、我国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采请求权说 1、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债权、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之债等产生的请求权 2、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有争议。肯定意见(德);否定意见(瑞)。我国也有争议,有人主张部分适用(如恢复原状请求权适用) 3、人身权请求权。侵害人格权或身分权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应适用,但非财产上的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1、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所有权确认等物权请求权 2、基于身份关系发生的请求权,如抚养费、赡养费请求权,离婚、解除收养关系请求权 3、人格权侵害而产生的非金钱请求权,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请求权 4、基于财产共有关系发生的共有物分割请求权 5、基于相邻关系发生的请求权,如通行权、采光、通风、噪音妨害消除请求权 6、基于储蓄存款、债券而发生的债权请求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和诉讼时效 确认物权的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物权法》没有规定 ?关于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存在争议。否定说认为,物权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这是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的最大区别,也有利于充分保护物权人的物权。肯定说认为,物权请求权也应该适用诉讼时效。折中说认为,应该区分物权请求权的类型,分别决定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否定说的理由 1、物权的内容是支配权,适用诉讼时效会产生权利的归属和物的实际占有的永久性分离,不利于社会生活的稳定; 2、债权具有积极性,物权具有消极性,物权只有在遭受侵害时才需要积极主张。适用诉讼时效会导致侵害物权的投机行为。 3、物权侵害具有持续性,时效起点难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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