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案件,心得体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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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案件,心得体会

挪用资金案件,心得体会 篇一:云南省丽江市某商业银行员工挪用资金案件的分析与思考 云南省丽江市某商业银行员工挪用资金案件的 分析与思考 朱桔花 人行宜春市中心支行 一、案件介绍 2009年1月19日,全国人行系统组织开展内控安全检查,人行丽江市中心支行在全辖内控安全管理检查中发现某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账户与人行不符。据查,2008年3月20日,云南省丽江市某商业银行票据交换员冯某代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录入员王某的班,冯某利用其既做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录入员又做同城票据交换员之机,伪造200万元虚假进账单,将资金划到冯某弟媳的工行账户。2008年12月2日,冯某冒用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录入员王某的操作员号和密码,采取同样的手法将200万元划转到冯某弟媳的工行账户。2008年12月11日,他故伎重演,又划100万元到冯某弟媳的工行账户。月末他采取压票,推迟入账、涂改对账单等手法使该行存款准备金账户的余额与该行在人行的存款准备金账户的余额保持平衡。冯某累计挪用该行在人行存款准备金账户资金500万元用于炒股,案发后归还了210.55万元。 二、案件分析 (一)商业银行方面的问题 这个案件暴露了该商业银行内控管理上的重大漏洞以及诸多违规操作行为。 1.操作员管理不力。该行放松了员工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对员工内控管理懈怠。同城清算是银行资金的重要出口,资金清算金额大,往 来频繁。该行让同城票据交换员冯某去代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录入员的班,这两个岗位是相互制约的,如此安排严重违反了内控管理规定。提出资金“一手清”,缺乏制约,风险非常大,给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2.密码保管不善。2008年12月2日冯某冒用该行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录入员王某的操作员号和密码,将该行提出交换清单金额430.71万元篡改为630.71万元,伪造进账单将虚增200万元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划转到冯某弟媳的工行账户。其中,盗用密码未说明具体情形,这有三种可能,一是王某的密码保管不善或密码设置过于简单,给冯某窃取了。二是2008年3月20日,冯某代王某的班就是使用王某的密码进行操作的,王某的密码未定期更换。三是该行日常管理较松散,业务相互代办,不分彼此,给冯某作案提供了可能和便利。 3.印章加盖不全。通常转账支票与进账单是配套使用的,记账员记账后要将提交他行的进账单加盖单位业务公章。票据交换员提出交换时要加盖同城票据交换章,这是重要的内控举措。而伪造虚假进账单未加盖单位业务公章,否则,就是与保管业务公章的人员联合作案。未加盖业务公章的进账单提入工行,工行接受并入账,说明工行柜面审核不严。 4.存在压票现象。从2008年4月至12月冯某采取压票不入账的形式,使该行月末账面余额与人行相符。该行压票现象长期存在,违反支付结算规定。挂账资金账务处理不及时既延长客户资金到账时间,影响了客户资金的周转,也弱化了事后监督的效果,同时,还给作案人员掩盖犯罪事实提供了途径。 5.内部监督形式化。由于该行网点有关人员未将记账凭证与同城清算差额报告表及留存的提出票据清单认真核对;事后监督人员审核时未注意会计事项的相关性,对提出资金未与付款凭证逐笔勾对,导致虚增提出200万元未被及时发现。 6.月度对账走过场。对账单由同城票据交换员在开户行和开户单位之间传递,冯某篡改对账单余额,然后将印章涂盖在篡改过的地方,说明未换人对账,票据交换员担任对账工作是严重违反内控制度的。2008年2月账务核对不符,该行签章确认核对相符;6月冯某采用压票手段,仍然相差10元,但该行又签章确认核对相符。该行对账工作走过场,致使冯某一年之中三度作案成为可能。 (二)人行方面的问题 案件虽发生在商业银行,但从发案到发现,时间将近1年,人行作为开户行在管理和操作方面也存在问题,并负有一定的责任。 1.会计制度方面的缺陷。《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仅要求人行按月向开户单位发送余额对账单进行对账,必要时可与开户单位进行面对面对账。未明确规定要提供分户账给开户单位核对发生额。该制度将对账权限给了开户单位,未详细规定开户行定期对账的责任和义务。制度上缺陷给对账工作留下了漏洞,而仅仅核对余额无法防范挪用资金的现象。 2.定期对账工作的漏洞。人行对账单余额栏只有小写金额,容易涂改,不易发觉,如:冯某通过涂改3月份对账单余额,该行签章确认核对相符。按惯例人行季度一般要开展面对面账。6月份冯某采用压票手段,存款准备金账户仍然相差10元,该行又签章确认核对相符。人 行季度上门对账却未发现差错,也是难辞其咎的。而且,对账回单收回后,营业网点和事后监督人员未认真核对,否则涂改对账单的行为及其动机将早日发现。 3.票据交换系统的落后。同城票据交换系统是目前运用最多、使用最广泛、最廉价的清算系统。但该系统的版本不一,大多由各省自行开发,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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