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问题研究竞业限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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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问题研究竞业限问题研究

目录 竞业限制问题研究………………………………………………………………………… 竞业限制理论问题……………………………………………………………………… 竞业禁止的概念……………………………………………………………………………… 竞业禁止的分类……………………………………………………………………………… 竞业限制相关法条梳理…………………………………………………………………… 案例介绍……………………………………………………………………………………… 案例分析……………………………………………………………………………………… (一)案例中反映的问题…………………………………………………………………………… 问题的背景及原因分析…………………………………………………………………… 四、建议……………………………………………………………………………………………… (一)加强对竞业限制合同的司法审查…………………………………………………………… (二)加强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制订……………………………………………………………… 小结…………………………………………………………………………………………… 六、参考文献 一、竞业限制问题研究 (一)竞业限制理论问题 1、竞业禁止的概念 一般认为,竞业限制制度是源于公司法中关于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限制规定。 李孝宝:《竞业限制若干问题研究》,载《商业时代》2011 年 04 期。 有学者认为,作为法律上的一种义务,竞业限制最早是在民法代理人制度中进行规定,其旨在采用法律手段防范被代理人合法利益受倒代理人的不当侵犯。其后再由代理扩及经纪、买卖合同等中之双方当事人,尔后再发展到近代的商法中之合伙人,然后又发展至现代的企业公司法中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企业的商业辅助人制度中,是针对所有与特定营业有着特定民事关系特定人所谓的竞争性行为的禁止。 孔祥俊著:《公司法要论》,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198 ??。 我国台湾民法学者郑玉波先生的观点,竞业之禁止有广狭义之分:广义的竞业禁止,乃指对于特定营业具有竞争性之特定行为加以禁止者而言。其禁止之客体为特定行为,其被禁止之主体,则不以特定人为限,即不特定人亦包括在内。如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公司名称权等权利,均禁止权利人以外之任何人行使。狭义的竞业禁止,乃指对于与特定营业具有特定关系之任何人之特定行为加以禁止者之谓。其禁止之客体虽亦为特定行为,其被禁止之主体,则限于特定人。不唯如此,该特定人尚须与该特定营业具有特定之法律关系者始可。所谓特定之法律关系,指委任关系、雇佣关系等。 笔者认为实际上广义的竞业禁止是包含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本文的竞业禁止采狭义说,即指处于特定地位的人不得实施与其服务的行业具有竞争性质的行为。尤其是相对应的劳动法方面的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竞业禁止协议问题。 2、竞业禁止的分类 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可分为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两种。  所谓法定竞业禁止,是法律直接规定特定的人不得从事竞争性业务的行为。它是一种强制性竞业禁止,当事人不得协商免除。 法定竞业禁止主要是对董事、经理等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竞业禁止。因为这些主体都是单位的高层领导者,一般都是核心人物,他们易于掌握和接触单位的商业保密事项,为了防止机密外泄,法律必须对其作出竞业禁止规定。例如,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7条第4款规定:“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法定竞业禁止的特点在于:(1)、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是依法律规定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相对人,一般为担任一定职务的人员。(2)、竞业禁止的标的是特定的,是与义务人任职企业相同或类似的业务,并非所有业务。 (3)、竞业禁止的时间是固定的,为义务人任职期间。我国法律只规定了法定竞业禁止义务人在任职期间要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对义务人离职后应否承担竞业禁止义务,法律未明示禁止。 (4)、义务的法定性,即没有法律的规定,也就没有当事人的竞业禁止义务。 约定竞业禁止,是当事人基于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约定一方当事人不得从事与另一方当事人相竞争的工作。既然是约定,它就具有平等性,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按照学界的一般观点,约定竞业禁止仅包括离职后的竞业禁止。我国现有规章,也是对职工离职后的约定竞业禁止做出规定,未有在职时的约定竞业禁止的规定。原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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