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建师执业规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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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建师执业规范

国家安监总局孙华山讲话精神 7、总结 孙华山最后强调,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人才优势是第一优势。培养好、使用好安全专业人才是搞好安全生产的关键,注册安全工程师队伍是安全专业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意义重大,任重道远。希望大家认清形势,加倍努力,开拓创新,努力使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再有新突破、迈上新台阶,为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做出更大的贡献。 2010年10月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执业规范 第11号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公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规定》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保障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执业,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以及注册后的执业、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以下简称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人员。    《规定》主要内容 第四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对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规定》主要内容 《规定》主要内容 第六条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规定》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聘用单位)应当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继续教育提供便利。 《规定》主要内容 第二章注册   第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规定》主要内容 第九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分类注册,注册类别包括:   (一)煤矿安全;   (二)非煤矿矿山安全;   (三)建筑施工安全;   (四)危险物品安全;   (五)其他安全。 《规定》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注册有效期为3年,自准予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注册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规定》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规定》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及时告知执业证和执业印章颁发机关;重新具备条件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四)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规定》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执业证颁发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执业证和执业印章收回,并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有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未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执业 《规定》主要内容 第三章执业 第十七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一)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生产检查;   (三)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   (四)安全检测检验;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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