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世大运工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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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世大运工程

2017年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場館工程時程管控作業程序 一、茲為管控2017年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以下簡稱2017世大運)場館工程能如期完工啟用,並協助代辦機關能有效且積極管理廠商,特制定本作業程序。 二、本作業程序適用於與臺北市政府簽訂2017世大運場館工程代辦採購協議書之各代辦機關,其於辦理世大運場館工程時,依本作業程序規定辦理之。 三、本作業程序用語定義如下: (一)主時程管控表: 本時程管控表之起訖時間為簽訂場館工程代辦採購協議書日起,至場館工程驗收、竣工日止,以供了解整體作業時程之全貌,主時程管控表,應以桿狀圖(Bar Chart圖)表示之,並註明各工程項目之起訖日期,其工作項目至少應包括以下: 1. 設計招標文件製作。 2. 設計招標作業(包括公告領標、截止投標、開標或評選、議價、簽約等)。 3. 設計作業。 4. 施工招標作業(包括公告領標、截止投標、開標、簽約等)。 5. 施工作業。 6. 驗收、竣工。 (二)設計時程管控表: 本時程管控表之起訖時間為設計啟始日(NTP)起,至完成施工招標文件日止,以供了解設計階段整體作業時程之全貌。設計時程管控表應以桿狀圖(Bar Chart圖)表示之,並註明各工作項目之起訖日期,其工作項目應包括以下: 1. 各階段之設計成果送審(包括審查、修正、核准)。 2. 建築執照之請領(包括審查、修正、核准)。 3. 消防圖說之送審及核准(包括審查、修正、核准)。 4. 電力、電信、自來水、汙排水等圖說送審及核准(包括審查、修正、核准)。 5. 施工招標文件之核准(包括審查、修正、核准)。 (三)施工時程管控表: 本時程管控表之起訖時間為施工開工日起,至場館工程驗收、竣工日止,以供了解施工階段整體作業時程之全貌。施工時程管控表應以桿狀圖(Bar Chart圖)表示之,並註明各工作項目之起訖日期,其工作項目至少應包括以下: 1. 建築執照之施工申報及查驗(包括開工各階段勘驗及完工)。 2. 結構工程施作。 3. 建築裝修工程施作。 4. 水電工程施作(包括照明)。 5. 電力、電信、自來水、汙排水工程施作。 6. 監視系統(CCTV)、廣播系統、其他配合場館比賽之相關設備等施作及測試。 7. 消防檢查。 8. 建築使用執照之請領。 9. 電力、電信、自來水、汙排水等接電、接水、接管之申請與作業。 10. 驗收及竣工(包括初驗、改善、複驗)。 (四)里程碑 工程(或計畫)執行中,就其時程管控表工作項目中,選定某些重要工作項目,藉此工作項目完成,以了解工程(或計畫)進行至某一段落,此所選定之重要工作項目,即稱之為「里程碑」;又該里程碑完成之時間,稱之為「里程碑時間」,可藉里程碑達成之時間與時程管控表所訂里程碑時間之差異,了解工程(或計畫)是否落後或超前。 四、代辦機關應於與臺北市政府簽訂「2017年世大運場館代辦採購協議書」日起,10日內提出代辦工程之主時程管控表予臺北市政府,該時程管控表之工程驗收、竣工時間應符合代辦採購協議書約定之日期。又代辦機關於執行代辦場館工程期間,應於每月之第5天(若該日為國定假日,則順延至其後之第一個上班日)提出截至前一個月最後一天止之工程主時程進度報告予臺北市政府。 五、代辦機關於與設計廠商完成委託契約簽訂後,代辦機關應要求設計廠商於簽訂委託契約日起,5日內提出設計時程管控表,並就該時程管控表選定里程碑並訂定里程碑時間,該等資料經代辦機關審查核可後,由代辦機關提送予臺北市政府。 六、於設計作業期間,代辦機關應要求設計廠商於每月之第3天(若該日為國定假日,則順延至其後之第一個上班日)提出截至上個月最後一天之設計進度報告,該設計進度報告須包括設計進度預定百分比、目前進度百分比、尚未到達時間之各里程碑原預定時間及預測可能達成之時間,以供代辦機關掌控其工作之執行,另請代辦機關將該設計進度報告併本作業程序第四點所述之工程主時程進度報告一併提送予臺北市政府。 七、於設計作業期間,代辦機關應每二週邀設計廠商召開工作會議,解決設計相關問題,並檢討執行進度,該會議並請通知臺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得視情況,必要時會派人與會。該會議紀錄亦請副知臺北市政府。 八、於設計作業時間,若設計進度落後達5%以上時,代辦機關應立即要求設計廠商提出趕工計畫、修正之設計時程管控表、修正之主時程管控表等,該等資料經代辦機關審查核可後,再由代辦機關將其核可之趕工計畫、修正之設計時程管控表、修正之主時程管控表等,一併提送予臺北市政府;又設計進度落後達5%以上時,本作業程序第七點所述之工作會議亦由每二週召開一次改為每週召開一次,至進度改善不落後止,方再恢復之。 九、代辦機關於與施工廠商完成委託契約簽訂後,代辦機關應要求施工廠商於簽訂委託契約日起,5日內提出施工時程管控表,並就該時程管控表選定里程碑並訂定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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