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教育部补助及委办经费核拨结报作业要点10210.ppt.pptVIP

102教育部补助及委办经费核拨结报作业要点10210.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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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結束 敬請指教 ~攜手向前 讓愛蔓延~ * * * * * * * * * * * * * * * * * * (2) 超過400萬元至1,000萬元以下者:分2期按計畫核定總額之60%及40%撥付。 (1) 400萬元以下者:得1次全數撥付。 (3) 超過1,000萬元者,分3期按計畫之40%、30%及30%撥付。 1.訂有契約者,依契約議定方式辦理。 2.以個別計畫之單一執行機關、學校或團體區分: (3-1) 但超過3,000萬元者,得視實際狀況酌予調整。 * (二)經費撥付原則(2/5) (4)計畫經核定後,先行請撥第1期經費,已撥經費執行率達70%以上時,得請撥次1期所需經費。請撥次1期經費時,應檢附「教育部補助(委辦)經費請撥單」(附表一)。 * (二)經費撥付原則(3/5) * 經費撥付(4/5) (三)各機關、學校或團體請撥經費之請款領據,應載明下列事項: 1.領據應由機關學校首長或團體負責人、主辦會計、出納或經辦人簽名或蓋章。 2.受款人除地方政府、公私立大專校院及部屬館所外,應註明指定匯入款項之金融機構(含分行別)名稱與代號、戶名(應與受款人相同)及帳號。 (四)各機關、學校或團體收到本部撥付之各項補助或委辦經費時,如依本部規定須轉撥經費至其他執行單位者,應配合計畫執行進度儘速轉撥,倘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本部得依情節輕重,酌減嗣後補助金額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 要點修正(5/5) 第四章 經費支用(1/7) (一)經費核銷應以計畫執行期間內所發生支出為原則。但於計畫期程前、後一個月內所發生與計畫相關之必要支出,且該項支出無需辦理經費流用者,得敘明原因循其內部行政程序辦理。 * 要點內容 第四章 經費支用(2/7) * (二)經費支用不合法令或契約約定者,本部應予收回,並得視情節輕重予以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提醒 (三)本部人員除實際擔任授課講座,得依內聘講座標準支領鐘點費外,不得支領任何酬勞及差旅費。 第四章 經費支用(3/7) * (四)受本部補助之機關、學校或團體人員不得支給下列經費 出席費 稿費 審查費 工作費、主持費、引言費、諮詢費、訪視費、評鑑費 第四章 經費支用(4/7) * (五)各大專校院之專案計畫中屬研究性質者,其出席費等項目支出,適用彈性經費支用規定。 (六)本部計畫款項之支用,除零用金限額以下之小額付款得由相關人員墊付外,其餘均應逕付受款人,不得由計畫主持人或機關人員代領轉付,若有特殊情況,須先行預借或墊付者,應循內部行政程序簽准後辦理。 依據 行政院101年10月8日院臺科字第1010058107號函 教育部102年1月9日臺教會(三)字第1020006216號 函之補充說明 適用 計畫 對象 各大專校院 科技計畫、邁向頂尖大學等專案計畫中屬研究性質者,或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列管之計畫 要點新增-彈性經費支用規定(5/7) 項目 出席費、稿費、審查費、計程車資、國內 出差旅費、講座鐘點費及購買郵政禮券等 * 第四章 經費支用(6/7) 指以核定計畫總額百分之二核計,且不超過二萬五千元。計畫執行中若有核定追(加)減經費者,彈性經費額度不予調整。(附件三) 彈性經費額度 * 涉及設備之採購(7/7) 補助計畫 設備上以標籤註記「教育部補助」,財產帳上列明,備供查核。 1.受委辦單位為財產代管單位,詳列財產明細,送本部辦理財產產籍登記。 2.得視實際狀況依相關規定辦理贈與或移撥受委辦單位或另定財產代管契約。 委辦計畫 * * 第五章 流用及勻支(1/5) 要點修正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八、計畫經費之流用及勻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人事費除經本部同意 或因政策調薪、依法 令規定調增相關費用 致不敷使用者外,不 得流入。 六、各項補助或委辦經費之支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二)經費之流用: 1.各計畫人事費及行政管理費,除經本部同意者外,不得流入。 放寬 * 要點修正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四)經常門經費流用至資本門: 1、非跨年度計畫:得由各機關、學校或團體循其內部行政程序先行辦理,並於經費流用當年度結束前,檢附「教育部補助(委辦)計畫經常門經費流用至資本門報告表」,將流用情形報本部備查。 3.經常門經費,除經本部同意者外,不得流用至資本門。 放寬 第五章 流用及勻支(2/5) * 要點修正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2、跨年度計畫:報經本部同意後,得辦理經費流用。 3、原編列購置耐用年限2年以上且金額1萬元以上之資本門項目,如實際執行支出未達1萬元者,仍視為資本門經費。 放寬 第五章 流用及勻支(3/5) * 第五章 流用及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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