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整理】工商查询费释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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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整理】工商查询费释疑

“工商查询费”释疑公民在工商机关查询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本质上属于一种行政许可。“工商查询费”的直接法律依据为国务院1994年颁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7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颁布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10条。我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起实施,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允许收费。2005年12月国务院新颁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删去了原第47条“查阅、复制公司登记事项收费的规定”。但《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中关于此项收费的规定一直没有修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属部门规章,不属行政许可法中所称“另有规定”的“法律、法规”,因此,其关于查询企业登记档案收费的规定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相抵触。1992年8月11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中规定: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一级管理。1998年6月19日,中央转发《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公检法工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中要求:严格行政性收费的立项审批工作,公、检、法、工商等部门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有关部门无权对“工商查询费”进行收取和审批。工商信息查询费已叫停可退款2009-07-30 11:54来源:东江时报浏览次数36惠阳区工商部门收取10元工商信息查询费,有无相关的法规依据?如果属乱收费,该依据哪些法规作如何处理?近日,市民黄百能向市物价局反映,其去惠阳区工商局查询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工商局收取了自己10元工商信息查询费。市物价局回应,惠阳区物价局已责令该局立即停止此项收费,并告知黄百能可凭相关的收费票据到工商局退款。接到投诉后,经惠阳区物价局调查,黄百能所反映的情况属实。据了解,惠阳区工商局向市民收取10元/次的企业工商信息费,其中包含了资料的复印、打印等纸张费用。惠阳区物价局已责令该局立即停止此项收费,并将所收款全额退还消费者。同时,惠阳区物价局根据文件规定致电回复黄百能,并告知可凭相关的收费票据到工商局退款。如黄百能对惠阳区工商部门工商信息查询费仍有疑问,可拨打惠阳区物价局3821733咨询。本报与市物价局联合开设的《价格政策咨询台》长期接受市民投诉或咨询价格问题。对价格政策不了解,或投诉身边一些不合理收费现象,市民可拨打本报热线2859285、发短信登录今日惠州网,另外也可直接向价格投诉电话12358进行投诉。河南“工商查询费”废除始末2008年03月25日18:49新闻来源:记者观察·民声□《记者观察·民声》记者刘亚涛河南省巩义市人赵正军,今年35岁,自学法律,热心公益诉讼,爱跟行政机关打官司。他说,他最看不惯那些“装腔作势”、“办事拖延”、“推诿刁难”、“粗浅无知又自以为是”的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我这个人好顶牛,行政机关不总觉得自己高人一等吗?好,咱们到法院去,以平等的身份对话。”他觉得,通过行政复议,特别是通过诉讼,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尊重公民权利,往往能达到很好的效果。而有关部门改进服务后受益人群很大,也体现出了他个人的价值。起诉工商局2006年3月7日,因一起民事诉讼案件,赵正军到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企业档案信息。在写有“查询处”三个字的办公室里,经询问得知,每查询一次的服务费为70元,打印一张另加收费用1元。当时,查询处没有实行亮证收费。除此,赵正军还惊讶地发现,查询处出具的竟是普通娱乐行业发票,而且发票上加盖的收费单位名称是河南省工商信息中心。赵正军觉得这项收费肯定有问题。回去后,经过数日研究,他断定“工商查询费”或“服务费”属乱收费,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讨说法。之后不久,赵正军以河南省工商局违法将档案查询的行政职能转移给河南省工商局信息中心的行为违法为由,向金水区法院提起诉讼。2006年4月13日下午,赵正军诉河南省工商局违法转移行政职能一案,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开庭。被告河南省工商局提交河南省发改委的豫发改收费[2004]1386号文件及00796号收费许可证,证明工商查询费经过物价部门批准;提交河南省编制委员会豫编[2005]62号文件,证明河南省工商信息中心是依法批准成立的机构。据了解,豫发改收费[2004]1386号文件是对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申请继续执行豫计收费函[2002]267号批复的函》(豫工商函字[2004]6号)的核准回复。该文件中有这样一句话:“上述收费仅限省工商局信息中心使用,其它单位和部门及各地不得参照执行。”这让赵正军感到难以理解。而豫编[2005]62号文件被告只出示了半截儿,且是复印件(依法不能作为证据采信)。半截儿文件的内容为:根据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辖市以下工商管理系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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