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新区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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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新区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doc

坪山新区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新区社区社会组织发展,以社区服务中心为网点,建立坪山新区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同时形成网络式统一管理。为加强孵化基地管理,确保其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是协助入驻社区社会组织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提供孵化场所和配套服务,鼓励和扶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第二章 孵化基地管理工作 第三条 新区社会建设局负责孵化基地的审批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和各社区居委会负责孵化基地的具体监管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 各社区服务中心负责孵化基地的日常运作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孵化基地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孵化基地作为社区社会组织的孵化单位,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助做好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申请登记或备案的初审工作; (二)协助拟登记或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制定或完善章程; (三)协助社区社会组织年检并进行年检初审; (四)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培训交流等能力建设服务; (五)协助和指导社区社会组织申请资助; (六)协助社区社会组织策划活动,组织社区社会组织联合开展活动; (七)整合社区场地资源,分时段安排协调社区社会组织来中心活动; (八)对社区社会组织遵守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   (九)行使物业管理职能,负责安全、卫生等保障工作;负责孵化基地各类基础设施管理、维护和保养。 (十)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章 孵化基地的入驻条件   第七条 符合以下类型的社区社会组织可申请入驻: (一)有利于促进社区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公益慈善类社区社会组织,如志愿者服务队、互助会、环保协会、公益发展中心等; (二)有益于丰富居民精神文化生活,倡导健康生活方式的的文化体育类社区社会组织,如健身队、麒麟醒狮协会、腰鼓队、自行车运动协会、合唱队、书法协会等; (三)为优抚安置对象、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群体直接提供福利服务的社会服务、福利类社区社会组织,如特殊儿童教育机构、老人康复中心、居家养老中心等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有利于促进社区居民自治、维护居民合法权益的社区社会组织,如居民自治会、法律服务队、妇女维权站等。 (五)致力于科学技术研究的社区社会组织,如各类科技协会和民间科技研究中心等。 第五章 入驻孵化基地的申报程序   第八条 符合第四章所列入驻类型的社区社会组织及个人,填写《入驻坪山新区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向孵化基地提出申请:   (一)有意向入驻孵化基地的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需提供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个人基本资料,以及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规划等材料;   (二)已存在但尚未登记或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组织,除提供组织负责人等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社区社会组织的具体人员名单、家庭住址、联系方式、职务等详细情况。   第九条 孵化基地在接到申报材料后,组织考察评审,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获准入驻的社区社会组织在约定时间内,与孵化基地签订《社区社会组织入驻坪山新区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协议》(见附件2,以下简称“入驻协议”),即可入住孵化基地。 第六章 对入驻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   第十条 相关单位和孵化基地根据本办法和入驻协议等有关规定对入驻社区社会组织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签订入驻协议,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一年一签,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两年一签。   第十一条 入驻社区社会组织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和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入驻社区社会组织的业务范围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对孵化基地场地进行随意使用,服从孵化基地场地使用安排。   (二)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承担入驻期间发生的安全风险和因服务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和入驻协议,服从相关单位的管理,支持、配合孵化基地开展各项工作。   (四)做好安全工作,维护孵化基地公用设施,保持孵化基地正常活动秩序。   (五)入驻社区社会组织违反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或因故不能履行协议的,经审批单位审核认定后,终止入驻协议,社区社会组织退出孵化基地。   第十二条 入驻社区社会组织孵化期满两年后,经评估可独立运作的,需退出孵化基地。不能独立运作的,可继续在孵化基地开展活动,但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孵化基地运营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新区社会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1.《入驻坪山新区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申请表》 2.《社区社会组织入驻坪山新区社区社会组织孵 化基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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