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 于江苏雅鹿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docVIP

关 于江苏雅鹿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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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江苏雅鹿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上海 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HANGZHOU GUANGZHOU KUNMINTG TIANJIN CHENGDU NINGBO FUZHOU XI’AN NANJING NANNING JINAN HONG KONG PARIS MADRID ON VALLEY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F,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雅鹿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引言 致:江苏雅鹿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雅鹿品牌运营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并据 此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雅鹿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即“原法律意见书”)。 2016年 7月 17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关于江 苏雅鹿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本所律师已按 照该反馈意见要求对雅鹿运营进行补充核查,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对 原法律意见书和相关补充法律意见书的进一步补充。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 的声明事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正文 《第二次反馈意见》问题: 一、公司太仓工厂店未取得营业执照。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就公司工厂店经 营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 本所律师答复: (一)太仓工厂店情况 公司太仓工厂店原设于江苏省太仓市郑和中路 318号,未办理营业执照。为 解决该问题,公司将其迁至太仓市城厢镇新仓街 10-14号 5幢,并为新址办理了 营业执照。 以上事实情况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予以充分披露。 (二)太仓工厂店经营的合规性 本所律师认为:由于太仓工厂店旧址未获得营业执照,公司在该场所的经营 活动在合法合规性方面存在问题,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经核查, 该旧址已停止经营,相关经营瑕疵已消除;且公司控股股东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实际控制人顾迎化已书面承诺,若工厂店因经营场所问题受到相关行政处罚, 一切经济损失由公司控股股东承担,顾迎化承担连带责任;而根据太仓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 2016年 7月 8日出具的书面证明,公司自 2014年 1月 1日至证明出具 日在原工商局、原质监局企业信用数据库中无违法、违规及不良信用记录。因此, 公司太仓工厂店的经营合规性瑕疵已消除,相关处罚风险基本解除,不会因此受 到经济损失。 本所律师还认为,公司太仓工厂店新址已获得营业执照,公司在新址继续经 营太仓工厂店合法合规。 (以下无正文) 2 签署页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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