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督计划教程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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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桂林市安监站安全监督计划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参建各方及从业人员认真履职,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广西自治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导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安全监督计划。 一、安全监督及范围 桂林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是市住建局下属的安全监督机构,受住建局的委托并根据书面委托的内容及安全监督机构职责,开展安全监督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监督。 二、实施安全监督方式: 桂林市安监站根据现有监督人员分成南片和北片两个监督组对我市符合开工条件的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监督,并根据项目特点编制项目监督计划。安全监督检查分为:程序性审查和现场监督检查。程序性审查为一次性审查。现场监督检查分为监督巡查或监督抽查。 监督巡查: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查看现场防护、文明施工情况;询问相关人员履行安全职责情况;召开现场告知会,反馈巡查意见,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做出相应的处理;将检查情况形成日常监督巡查记录,登记全区统一巡查台帐。监督巡查实行差别化管理,一般工程单位项目每三个月不少于一次;保障性项目和被列入“严管”的工程项目,每月巡查不少于一次,连续三次巡查中未发现安全隐患,且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较规范,防护设施设置和使用情况良好的工程项目,其安全生产巡查次数可适当减少;对有重大危险源的工程项目和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作为安全监督的重点,增加巡查或抽查的频次。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监督站根据施工单位发布的施工进度信息适时予以现场督查。 监督抽查:根据工程的工期及主要参建各方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情况实施现场监督抽查,并对问题较多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人、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和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以量化考核扣分的形式进行动态抽查,并将扣分检查结果于3日内录入全区信息网。 三、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的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四、安全监督程序: 安全监督站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办理工程项目安全报监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和报监资料查验,对资料齐全且符合开工条件的,向建设单位发放《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建设单位应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施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送监核查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3个工作日将开工时间书面告知监督机构确定监督小组人员、制定项目监督计划从开工时间起正式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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