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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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一、管理大纲 二、机构司法鉴定案件程序规范 三、机构司法鉴定成果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四、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五、司法鉴定工作人员保密制度 六、机构司法鉴工作回避管理制度 七、机构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 八、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专用章管理制度 九、机构司法鉴定文书规范 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一、管理大纲 第一条 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大纲。 第二条 本机构的宗旨是:发展司法鉴定业务,通过开展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服务,维护公民、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调解等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正。 第三条 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科学活动依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司法鉴定遵循“科学、高效、客观、中立、公平、公正、求实、严谨”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本机构是经xx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成立的鉴定机构。 本机构的名称是:xx省xxxx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 本机构住所地为:xx省xx 第五条 本机构的业务范围以xx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时确定的为准,超过核准范围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本机构不予受理。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并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本机构参加鉴定工作的具体人员由本机构聘用、选任、调派。对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的司法鉴定,在总工程师的协调下进行,由机构统一接受,按物价局规定收费。司法鉴定人员或行政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本机构对经济困难的委托人(自然人)可以减收部分费用。 第七条 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追究制度。 本机构根据业务活动、行政管理的实际,依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第八条 本机构接受司法鉴机登记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监督与指导。 二、机构司法鉴定案件程序规范 为了加强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践、借鉴以往鉴定机构的经验,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本机构特制定司法鉴定受鉴案件工作程序,以便加强鉴案的规范化,提高鉴定成果质量。 一、本机构办公室接到委托申请(含来电来函预约)后,简单了解案情,确定鉴定所属业务种类,通知机构负责人,由机构负责人向委托人详细了解受理案件司法鉴定委托书内容后,以决定是否受理案件,如受理,由机构负责人指派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接待、登记并严格审查送检材料,并将决定受理案件通知单送达机构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收费。 二、机构各项目部在受理案件过程中注意事项: 1、受理案件过程中,应严格掌握司法鉴定各项法律、法规,对不符合受案条件的(送鉴材料不全、无法补充鉴定材料、不合理鉴定要求、技术条件不足或其它无法完成正常鉴定的),办公室主任应写明拒绝受案原因交由办公室,由办公室回复委托单位。 2、受理案件时应告知委托单位及当事人,在鉴定过程中可能出现依法中止、退鉴的情况,并声明常规鉴定时限及延期鉴定的条件。 3、严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之规定,对专家鉴定组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在受案时应事先询问委托单位及当事人有无需要回避的人员或辅助检查机构。 4、在受理、审查、登记送检材料时,不得轻易委托非鉴定人员办理,严格登记送鉴材料的交接记录,以确保鉴定材料的客观准确性。 5、鉴定室每一名成员都有义务为所鉴案件的客观真实性负责。 6、对于送检文证材料客观性不确切的,应要求委托人对材料的客观真实性签名担保,必要时亲自复查,复查过程以委托人陪同为宜。如遇有当事人不配合的可拒绝鉴定或在办案人及当事人共同对送鉴材料签名担保后,出具书证审查意见书。 7、对符合受案条件,但存在部分不合理鉴定要求的,由办案委托人删除并签名,并要求委托办案人标明鉴定适用标准。 8、办公室在接到委托后,七日之内决定案件是否受理,鉴定时限自鉴定材料送达齐全之日起计算。 如遇有其它特殊情况,应及时与机构办公室沟通,请示机构相关领导。总之,在鉴定受理案件过程中,切实做好鉴定警示、声明、提示等事项。(依据详见《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三、办公室在接到收费通知后,正式启动鉴定程序: 1、鉴定过程中,要严格按各鉴定专业技术操作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 2、在鉴定过程中由于技术条件限制,而无法继续完成鉴定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向委托单位说明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委托机构,申请依法终止鉴定,不允许私自委托其它鉴定机构代为鉴定。申请终止鉴定时限一般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一般鉴定时限的2/3期限内提出,遇到特殊情况的,申请终止期限不得超过一般鉴定时限的4/5时间,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上报机构领导。 3、司法鉴定书发出后如发现有需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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