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司法考试民法学重点内容提炼(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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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民法学重点内容提炼(四)

2009年司法考试民法学重点内容提炼(四)   第十三章 债的担保   人的担保:保证。   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所有权保留。   金钱担保:定金。   反担保:留置权不能成为反担保,保证第三人可以反担保,抵押质押等都可以。   从属性:主债有效,担保的债才有效,主债无效,担保之债也无效。   如果在主合同中写本合同不受主合同是否有效的影响,不可以!!(根据批复)   另有约定的除外只适用于涉外担保。银行开具的不可撤销的保函,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不受影响。   担保合同: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独立无效的情况: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目的的团体等不能担保的,   董事经理不得为其他个人担保,股东会通过的可以。   用国有企业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无效。   担保人与债务人有过错的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是过错责任。   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责任,但担保人有过错承担的责任不能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的三分之一。   保证:   1、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谁和谁定的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保证人和债务人之间是委托关系。   保证合同是诺成性的。   保证合同效力:签定独立的保证合同。保证条款。在借款合同中没有保证条款只有保证人的签名。   写保人的和中保人的都要承担。如果写证人就不承担了。中间人介绍人居间人都不承担。   2、保证合同的内容: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自然人,   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要有能力保证。   保险分公司、银行分行支行不需要书面授权以职权就可以做为保证。   一般的分公司要有书面授权。如果总公司知道,就要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保证人品,不是保证财产的,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限:有约定依约定,保证期限早于或等于还款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主债权履行期届满六个月。如果约定到还本复息之日止,也视为约定不明。这个期限是除斥期间。   担保方式问题: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债务人破产、债务人下落不明时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   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格式里写一般保证。   连带保证:什么都没有写,保证格式里写连带保证。   一般是做为共同被告。   物保与人保:   甲借乙100万,丙人保50万,丁物保50万。   甲无力还,丙和丁各还50万。有约定。   甲还了40万,还有60万未还,丙、丁各承担30万。有约定。   物保登记时,估丁价80万,如乙还不了,甲应当向谁?我国没有彻底规定,甲可向丙或丁要求清偿。   如甲与乙商量撤销了丁的80万,只能请求丙承担20万。   如丁抵押物房子因不可抗力而灭失,债权人可以要求丙承担100万。   没有约定保证范围,丙承担了100万,丙享有向甲100万的追偿权,丙也可以向丁追50万。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   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保证责任消灭。如果在保证期间内提起诉讼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义务,就开始诉讼时效,就受两年的限制了。保证人有两个免除自己责任的机会。   一般保证:诉讼时效从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保证合同与主合同关系:   主合同变更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太原则,   借款合同:数额的变更,如借100万,变为200万,保证人承担100万。   变为80万,保证人当然也要承担。   还款期限:延长时,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限过了6个月,就不承担。如果约定到还款复息止,就不承担。   借款用途:买棉纱改为炒股,债务人与债权人商量了,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是乙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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