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合同2013版专用条款部分课件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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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①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工期延误②提供施工现场或条件延误③设计图纸问题,④资料漏、错⑤监理人和发包人代表的指令错误⑥未依法投保等。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通用:先发出延期通知,调整开工日期。双方约定应符合实际情况的“开工通知”程序,继续履约,顺延工期或按逾期开工约定。也可双方另行约定。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或约定专用第12.4.4执行,明确是否启用支付双倍利率违约金;谨慎“暂停施工”约定。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取消或变更指示,承担合同价格和工期变化造成的损失,当量超过15%时,按合理成本加利润计算;或双方约定按第4.4款“商定与确定”。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通用:不合格时有权更换或拒收,并承担延误的工期,增加的费用,合理的利润。也可双方另行约定。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通用:尽快复工;要求价格调整,并支付增加的费用,延误的工期,合理的利润或违约金。也可双方另行约定。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超过约定期限时,承包人有权提出:①要求价格调整;②赔偿损失;③解除合同。 (7)其他:明确违约情形;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或另约定。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新增)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通用:28天;双方可另约定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即为实践中常见或易产生纠纷的情形如:结算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不全、不及时、不按约定清场、不给予或不配合分包管理等其他事项(习惯:赔偿内容)。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可采用①违约金或罚金,应约定比例或金额;②继续履行;③赔偿损失;④延长缺陷责任期;⑤造成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应承担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违约解除合同的情形;对未完“工程价值”评估、解约后移交、退还保证金或担保函等事项予以明确约定。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双方约定:使用内容、费用承担及计算、交接事宜、是否免责等。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不利物质条件,如:地质、水文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人为障碍如政府干预、不颁发许可证、罢工、市场行情剧烈波动、政府禁令、禁运等,但不可能全部写入合同,应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约定。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人包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通用:28天内;或双方约定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险种、保险范围和期间、保险金额(免赔额)、除外责任等相关事项。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险种主要: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对象:企业职工,尤其鼓励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但非强制性条例)。保险范围和期间保险金额等。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通用:应办理;一般承包人自己决定。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双方要通过监理人相互通知并获得同意,但工伤保险变更除外(要强制投保)。 20 、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是或否。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通用:一至三名。各自选一名,第三名为首席评审员双方共同确定;也可双方约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通用: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争议发生14天内。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通用:由发承包方各承担一半 其他事项的约定: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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