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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S)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pdf
!"" # 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
本公约各缔国,
注意到各国政府和权威国际组织的科学研究和调查已表明,某些用于船舶上的防污底系
统对在生态上和经济上都很重要的海洋生物构成严重的毒性危险和其他长期影响,并且由于
食用受到影响的海洋食品而导致人类健康可能受到危害,
特别注意到人们对有关使用有机锡化合物作为杀生物剂的防污底系统的深切关注,并相
信必须逐步禁止此类有机锡进入环境,
忆及 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的《 世纪议程》第 章呼吁各国采取措施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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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防污底系统中使用有机锡化合物所造成的污染,
还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大会于 年 月 日通过的 ( )决议敦促本组织海上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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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保护委员会( ),作为一项紧急事宜,尽快制定针对防污底系统有害影响的一个全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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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约束文件,
注意到《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第 条所确立的,并在环保会于 年 月 日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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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议中提及的风险预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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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到保护海洋环境和人类健康免受防污底系统不利影响的重要性,
还认识到使用防污底系统防止有机物附着在船舶表面对于商业效率、航运和阻止有害水
生物和病原体传播具有重要作用,
进一步认识到需要继续开发有效且对环境安全的防污底系统和倡导用毒害性较小的系统
或最好是无害系统来代替有害系统。
兹协议如下:
第 条 一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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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减少或消除防污底系统对海洋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的不利影响,本公约各缔约
#
国承诺全面充分地实施本公约的规定。
·# ·
() 附则与本公约构成一个整体。除非另有明文规定,引用本公约同时意味着引用其附
!
则。
() 本公约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被解释为妨碍一国在符合国际法的前提下独自或与其
"
他国家联合,就减少或消除防污底系统对于环境的不利影响采取更严格的措施。
() 各缔约国应为有效实施、符合和执行本公约进行通力合作。
#
() 各缔约国承诺鼓励继续开发有效且对环境安全的防污底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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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条 定 义
!
除非另有明文规定,就本公约而言:
() 主管机关系指船舶在其管辖下进行营运的国家政府。就有权悬挂某一国家国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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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而言,主管机关即指该国的政府。对在沿海国家行使自然资源勘探和开发主权的海岸附
近水域从事海床和底土勘探和开发的固定或浮动平台,其主管机关即指有关沿海国家的政府。
() 防污底系统系指用于船舶控制或防止不利生物附着的涂层、油漆、表面处理、表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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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置。
() 委员会系指本组织的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
() 总吨位系指按《 年国际吨位丈量公约》附则 ,或任何后继公约中的吨位丈量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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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而计算出的总吨位。
() 国际航行系指被授权悬挂某一国国旗的船舶从或至另一国所管辖的港口、船厂或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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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装卸站之间的航行。
() 长度系指经 年议定书修订的《 年国际载重线公约》,或任何后继公约中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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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的船舶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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