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客运企业经营(委托)管理责任书.docVIP

城市客运企业经营(委托)管理责任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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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客运企业经营(委托)管理责任书.doc

城市客运企业经营(委托)管理责任书 “客运企业经营(委托)管理资格证”。 第四条 本责任书有效期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延续 第五条 乙方对依法取得的城市客运企业经营(委托)管理资格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续申请。如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甲方将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办理注销手续,企业所属车辆依法委托获得管理资格的企业管理。 第四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 (一)依法对乙方履行本责任书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及处罚。 (二)依法对乙方经营(委托)管理及服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及考核。 1、有权对乙方的各项管理制度,收费标准,合同文本、档案资料等规范情况进行检查; 2、有权要求乙方配备科学管理的办公设施,实现城市客运管理远程化办公; 3、 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本企业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报表、账册并向甲方以书面形式汇报,证实其是否按本责任书的约定或《乌鲁木齐市客运企业经营(委托)管理考核办法》的内容履行了应尽义务; 4、 有权按照《乌鲁木齐市客运企业经营(委托)管理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乙方的各项管理及服务进行月、年度的百分制考核,并按照本责任书的约定及《乌鲁木齐市客运企业经营(委托)管理考核办法》的规定做出奖惩决定; 5、 有权受理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对乙方的投诉。对查证属实,涉及到乙方责任,并给经营者及从业人员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法律、法规及规章等有关规定和本责任书的内容对乙方进行处理。 (三)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单方面变更、解除本责任书,取消乙方的经营(委托)管理资格,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违犯《城市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委托管理暂行办法》; 2、乙方擅自变更法人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   3、乙方在委托管理活动中因管理不善,服务不到位或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致使企业50%以上委托管理经营者要求变更委托管理关系的; 4、企业丧失本责任书第三条所规定的从事客运经营(委托)管理及服务条件的;   5、乙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乌鲁木齐市城市客运安全生产(营运)管理规定》,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6、乙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要求终止本责任书,或以其他行为表示不愿或不能再履行本责任书所规定义务的;   7、国家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使本责任书无法继续履行的; 8、乙方因年度考核不合格被责令整改,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9、其他甲方认为应当变更或解除本责任书的情况发生。 (四)对乙方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责任书所规定内容的行为,甲方有权采取本责任书第六章所约定的制裁措施。 第七条 甲方的义务: (一)认真履行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维护乙方合法经营权益; (二)以正确的方式积极引导企业在竞争激励机制下,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达到优胜劣汰,扩大企业经营规模的目的; (三)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新增委托管理权指标及企业兼并(合并)等,向经营(委托)管理水平高、服务质量好、年度考核优秀(不含奖励加分)的企业倾斜; (四)对乙方符合规定的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及时办理经营使用权延续、经营使用权转(受)让、营运证年审、车辆更新、从业登记、报停等有关营运手续; (五)作好乙方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和司乘人员的服务资格审核; (六)乙方年度考核合格,且符合继续从事客运经营(委托)管理条件,又按时提出延续客运企业经营(委托)管理资格申请的,甲方应及时核发“客运企业经营(委托)管理资格证”; (七)充分利用科学管理手段,不断提升城市客运行业科学管理水平,实现行业管理远程化、无纸化办公。 第五章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 (一)符合从事城市客运经营(委托)管理条件并年度考核合格的企业,有权继续申请延续从事客运企业经营(委托)管理资格; (二)在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前提下,有按照有关程序向客运管理部门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者委托管理权及兼并其它经营(委托)管理企业的权利; (三)有权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城市客运出租车经营者收取中介服务费; (四)有权对甲方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秉公执法、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投诉; (五)有权对我市客运市场的管理和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有权通过远程化办公系统,对企业所属经营者及从业人员按规定审核、办理有关营运手续,严把入口关。 第九条 乙方的义务: (一)自觉接受甲方对本企业经营(委托)管理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二)必须在取得“客运企业经营(委托)管理资格证”后,方可从事与之相关的经营活动; (三)加强企业信息化、网络化建设与管理,制定和完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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