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生态基金会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会议材料之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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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生态基金会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会议材料之一 阿拉善生态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第三条 第四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第六条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一)巩固同阿拉善军分区军民共建的一万五千亩的成果,达到国际二氧化碳认购指标标准,逐步扩大和发展; (二)动员社会力量响应中央提出的“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更加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着力建设美好家园和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的号召,为治理改善阿拉善生态环境出资出力; (三)通过多种形式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发展阿拉善生态资金; (四)在政府规划和指导下投资阿拉善生态改善建设; (五)在国家有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基金资金增值的投资。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九条 (一)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具有近亲属关系的理事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条 (一)第一届理事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组织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一)提议修改章程; (二)提议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参加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活动方案; (四)积极地为本基金会的发展和建设工作。 第十二条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理事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10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选举或罢免;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一)监事由深圳证券交易所选派;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1/3。监事和未在本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本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条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批准;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下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批准; (六)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下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定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一)发起单位的捐赠; (二)社会捐赠; (三)资金增值活动产生的利润; (四)资金存储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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