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法规案例92.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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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 案例详情 宛南二建与恒源器材厂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宛南二建承建恒源器材厂集资单元楼工程。合同签订后,宛南二建将该工程交由方伟功负责施工。方伟功以个人名义将该工程发包给方永根等人,方永根又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南玉红等人。南玉红在施工中,其所雇民工张艳龙在工作时触电受伤。 案例详情 经河南省新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宛南二建支付张艳龙各项赔偿款28万余元。宛南二建不服,诉至新野县人民法院。 案例分析 南玉红作为张艳龙的雇主,对雇员的职业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义务,南玉红没有尽到该义务,对张艳龙在施工过程中触电受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宛南二建在承建恒源器材厂集资单元楼工程后,将该工程交由方伟功施工,方伟功以其个人名义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方永根,方永根再次将其所分包的工程包给同样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南玉红。 案例分析 宛南二建在施工中疏于管理,致使工程层层分包,方伟功、方永根明知接受其分包的下手不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而分包,违反法律禁止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的规定,宛南二建、方伟功、方永根与造成实际损害的雇主南玉红具有共同的过错,应当与南玉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090206011127杨浩 房建1班 090206021132杨智 房建2班 1999年3月 2001年3月 2005年11月 新野法院裁定宛南建筑公司为被执行人。后与张艳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支付张艳龙赔偿款27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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