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制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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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制度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一条 危险性较大工程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指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并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1. 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 3. 悬挑式脚手架; 4. 门型脚手架; 5. 挂脚手架; 6. 吊篮脚手架; 7. 卸料平台。 (六)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 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 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 隧道工程施工; 4. 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 5. 特种设备施工; 6. 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7. ?6m以上的边坡施工; 8. 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 9. 港口工程、航道工程; 10.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第二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 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本制度第一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的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单位也应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并在施工过程中对其作业情况进行定期巡视 检查。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二)地下暗挖工程 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三)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模板支撑系统。 (四)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六)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方爆破工程 第四条 专家论证审查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 实施。 (三)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施工过程 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重大危险源应急准备与响应措施 (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 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 77—200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等行政法规、规范规程和规定,结合工程项目的类型、特征、规模及自身管理水平等情况辨识出的危险源,均列出了清单,并对危险源进行了一一评价,将其中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较大并且事故发生会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了确认,据此制定相应的应急准备和响应措施。 一、成立应急准备与响应小组,并明确职责 1. 应急准备与响应小组成员 组长: 组员: 2. 应急准备与响应小组成员职责 1)组 长: 全面负责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工作; 2)组员甲: 负责应急准备和响应措施的制定,并监督执行。负责对关键岗位人员应急状态、职责能力、影响能力的培训; 3)组员乙: 负责施工工艺方面的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 4)组员丙: 负责对现场化学危险品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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