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第7章证券中介机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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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证券中介机构 主讲人:钟小林 目录 第一节 证券公司概述 第二节 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 第三节 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 第四节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第五节 证券服务机构 第一节 证券公司概述 一、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历程 二、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特点 三、证券公司的设立 四、证券公司子公司的设立 五、证券公司监管制度的演变 一、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历程 1987年,我国第一家专业性证券公司--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成立; 1990年12月19日和1991年7月3日,上交所和深交所先后正式营业,各证券经营机构开始转入集中交易市场; 1998年底,《证券法》出台。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实行证券业和保险业、银行业、信托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同时,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经纪类和综合类证券公司。 2006年1月1日新修订《证券法》实施。 二、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特点 相比于其他领域,证券市场以下几个特征比较显著: 公开性、透明度及公众关注度高; 利益关系集中、直接、紧密; 市场化、法制化属性突出; 受众多因素的综合影响,价格反应直接、灵敏。 二、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特点 特点: 起步晚,基础薄弱; 同类机构数量多,差异小,竞争激烈; 规模小,实力弱,风险承受能力不足; 安全持续运行要求高;容易受市场变化影响; 经营管理的市场化取向鲜明。 三、证券公司的设立 (一)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 (二)注册资本要求 (三)设立以及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要求 (一)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其他条件。 (二)注册资本要求 《证券法》将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与证券公司的业务种类挂钩,且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资本,分三个标准:5000万元、1亿、5亿。 1.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以及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二)注册资本要求 2.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以及其他业务中的任何一项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 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以及其他业务中的任何两项以上的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三)设立以及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要求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并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消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四、证券公司子公司的设立 (一)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的形式 (二)设立子公司的条件 (三)对证券公司的监管要求 (一)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的形式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子公司有两种形式: 一是设立全资子公司; 二是与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公司股东条件的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其他投资者为境外股东的,还应当符合《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规定的条件。 (二)设立子公司的条件 要求最近1年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最近12个月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要求,设立子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其最近1年经营该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不低于行业中等水平。 (三)对证券公司的监管要求 一是禁止同业竞争的需求; 二是子公司股东的股权与公司表决权和董事推荐权相适应; 三是禁止相互持股的情形; 四是证券公司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子公司、子公司其他股东和子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五是要求建立风险隔离制度。 五、证券公司监管制度的演变 (一)独立的客户资产存管制度 (二)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预警与监管制度 (三)以适当性服务为重点的投资者保护制度 (四)以自我约束为主的内部合规管理制度 (五)鼓励开拓探索的创新监管制度 (六)配套互动的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制度 第二节 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 按照《证券法》,我国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 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证券业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一、证券经纪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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