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行业2011年涉税政策解析和涉税难题处理、纳税筹划技巧及税务稽查应对(474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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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行业2011年涉税政策解析和涉税难题处理、纳税筹划技巧及税务稽查应对 主讲人:王子石博士 第一讲 建筑行业的涉税政策变化解析 一、废止或失效的与建筑业有关的文件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5号)与建筑有关的规定失效。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财税[2009]61号 ) (三)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该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含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一、废止或失效的与建筑业有关的文件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财税[2009]61号 )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文)。 该通知规定,独立核算单位与其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提供劳务的结算不再列入征税范围,而该文件在原规定的“独立核算单位”的基础上,该“独立核算单位”还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或者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也就是说,对企业或单位内部的施工企业承担本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如果该施工企业是领取了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或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则其内部结算应当征收营业税。反之,该施工企业不论是否与单位结算工程价款,都不应当征收营业税。 一、废止或失效的与建筑业有关的文件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6号 )(旧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第(二)项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 一、废止或失效的与建筑业有关的文件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铺设工程营业税营业额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62号)(国税发〔2009〕29号 ) 关于纳税人在铺设管道工程中所用管道的价值应否计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的问题,国家统计局在有关建筑业统计主要指标解释中明确:施工中所用的各种管道的价值,应计入建筑工程产值。因此,对铺设管道的纳税人征收营业税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将管道的价值计入其营业额一并征收营业税。 一、废止或失效的与建筑业有关的文件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安装铝合金门窗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65号)(国税发〔2009〕29号 ) 对工业企业生产铝合金门窗后直接为用户安装的行为,除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外,还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一、废止或失效的与建筑业有关的文件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7]186号 )    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产品无论其制作地点距施工地点远近,企业财务核算形式如何,应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铝合金门窗属于建筑工程中所用的原材料,其价款不能从工程承包额中扣除或分割开来分别征税,更不能以此作为划分确定混合销售只征一种税。如果生产铝合金门窗的纳税人是承包工程的分包或转包人,其应纳的营业税已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则对其不再征收营业税。 一、废止或失效的与建筑业有关的文件 (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材加工企业承包建筑装饰工程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940号)[国税发〔2009〕29号 ] 石材加工企业销售石材并负责安装工程作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其取得的收入,应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一、废止或失效的与建筑业有关的文件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695号)(国税发〔2009〕29号 ) 一、纳税人承包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凡工程所用的构成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属于设备。如上述设备是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副款的规定,不纳营业税。 ??? ?二、其他为管道安装所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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