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2011年工伤赔偿标准-改.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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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2011年工伤赔偿标准-改

关于适用新工伤保险条例的具体政策

为进一步做好新工伤保险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日前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就新旧工伤保险条例的衔接等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政策规定:

一、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已经参加工伤保险或者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伤发生时尚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应当按月享受工伤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且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可以按月享受工伤待遇,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

所谓的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是指,旧的工伤保险条例仅要求各类企业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而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则由各省级规定;2003年,浙江省政府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时已明确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与各类企业同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2006年,劳保部、浙江省劳保厅及杭州劳保局均发文明确将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2007年国务院对旧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已认定为工伤、未纳入统筹管理的国有和集体企业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等老工伤人员也纳入了工伤保险统筹。

二、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书面要求,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含辅助器具费,下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书面要求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劳动关系(劳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2011年1月1日前按工伤保险法规政策规定完成工伤认定、2011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20%;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处理办法

职工因工死亡时已经参加工伤保险或者职工因工死亡时尚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其供养亲属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其供养亲属应当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时未参加工伤保险且其供养亲属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其供养亲属可以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办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不满18周岁的,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亲属计算20周年,但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基数为职工因工死亡时初次确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职工因工死亡时未参加工伤保险且其供养亲属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其供养亲属可以在原来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情况下,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其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额度为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总额扣除已经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余额。

四、因第三人侵权认定为工伤的待遇处理办法

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其享受待遇的相对应项目中应当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也就是说除了这五项费用外,工伤职工基本可拿双份赔偿。

五、伙食补助费和交通、食宿费标准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原则上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5%确定。目前,杭州市对于伙食补助费是按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定额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原则上参照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目前,杭州市关于交通费的标准为,工伤职工可选择乘坐火车(硬卧或硬座、动车二等座、高铁二等座)、轮船(三等舱)、客运汽车、公共汽车、轨道交通以及事先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同意乘坐的其他交通工具,按凭据据实报销交通费。关于食宿费的标准为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所产生的伙食费和住宿费,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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