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静、淮北私文塾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pdfVIP

孟静、淮北私文塾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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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原告:孟静,*,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淮北市思朗

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后毛,安徽徽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建伟,安徽徽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私文塾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

市相山区古城路100号书香门第1#206铺。

法定代表人:赵井义。

被告:河南省私塾世纪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

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创业路9号绿地中心北塔28层2804

号。

法定代表人:陈万成。

被告:王志远,*,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

省汤阴县。

原告孟静与被告淮北私文塾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淮北

私文塾理公司)、河南省私塾世纪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

河南私塾公司)、王志远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

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孟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赵后毛、邹建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

淮北私文塾理公司、河南私塾公司、王志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

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孟静与淮北私文塾理

公司之间签订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2、判决淮北私

文塾理公司退还预交文化课培训费余款5256元,并支付以5256

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上述费用退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

款市场利率LPR计算的利息。3、判决河南私塾公司、王志远在未

出资范围内,对淮北私文塾理公司退还预交文化课培训费余款

5256元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淮北私文塾理公

司、河南私塾公司、王志远承担。事实和理由:淮北私文塾理公

司是一家专业从事中小学文化课辅导的培训机构,河南私塾公司

和王志远分别是其前任股东,分别持股99%和1%,其中王志远此

前任其法定代表人。2020年10月17日,孟静为其*儿牛孟雪在该

机构报名参加培训,并预付23058元培训费。因国家禁止校外文

化课辅导的政策出台,淮北私文塾理公司自2022年元旦开始已经

无法开展校外文化课培训服务。孟静及众多学生家长要求与之解

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培训费,但淮北私文熟理公司相关工作人

员对外仍谎称后期可正常上课。嗣后,淮北私文塾理公司原股

东、法定代表人及高管为逃避债务,于2022年2月15日突然将

原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管、股东全部变更,变更后赵井义任法定

代表人及占股99%股东,赵红占股1%,其中赵井义为严重失信人

员且重病缠身,根本无经营及偿还能力。因淮北私文熟理公司长

时间无法正常开课,孟静与之解除合同。2022年2月26日,孟静

在淮北私文塾理公司提供的退款申请表签字确认,同时淮北私文

塾理公司向孟静出具合同终止确认书,并谎称二十个工作日内可

以退款。但是,淮北私文垫理公司至今未支付分文退款,且已人

去楼空。为维护孟静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庭

审中,孟静撤回诉讼请求第一项,其他诉讼请求不变。

淮北私文塾理公司、河南私塾公司、王志远未到庭,无答

辩。

孟静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转账记

录,证明孟静预交培训费23058元的事实。2、合同终止确认书,

证明孟静与淮北私文塾理公司双方培训服务已经终止。3、退费申

请表,证明淮北私文塾理应当退还剩余培训费5256元。4、微信

截图,证明韩雪老师为淮北私文塾理公司工作人员,韩雪老师为

孟静*儿牛孟雪所在辅导班班主任。5、淮北私文塾理公司工商登

记信息,证明河南私塾世纪公司和王志远为恶意逃避债务变更公

司法定代表人、高管、股东;淮北私文塾理公司曾经更换名称的

事实。6、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证明被告淮北私文塾理公司

两任股东至今均未出资;被告河南私塾公司和王志远为恶意逃避

债务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管、股东;被告淮北私文塾理公司

曾经变更名称的事实。7、学生退费详情统计,该证据来自于淮北

市相山区教育局制作的表格,该表格第18位可以看出,孟静的*

儿牛孟雪合同编号为H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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