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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虚增利润税务机关处理实例

企业虚增利润税务机关处理实例

 某市国税局稽查人员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一个奇怪现象:有多户企业故意多

计利润,多缴税款。这与企业为追求利益通常少计利润、少缴税款的规则背道而

驰。

 其中,A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为粉饰报表,将预收账款3000余万元提前确

认收入,并缴纳了企业所得税;B公司也是一家上市公司,会计上按照50年计

提房屋、建筑物折旧,但年度申报时按照20年计算折旧,并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C公司为应对集团公司年末的业绩考核,未将600万元费用计入支出,扭亏为盈,

并缴纳了企业所得税;D公司未将100万元费用计入支出,多计利润100万元,

但汇算清缴时调减了100万元,并以此计算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E公司与以上4户有所不同,其未多计会计利润,但有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未弥补。原因是E公司听说主管税务机关将对连续3年未缴税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遂通过不弥补亏损缴纳税款的方式逃避检查。

 稽查人员查阅资料发现,企业多计利润早已有之。财政部2012年底发布的会

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二十五号)显示,各地财政部门2011年共检查发现违

规问题金额552.29亿元,查补税款9.11亿元,并对相关单位处以罚款3875.52

万元。财政部同时发布的第二十四号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中提及部分企业存在

多计利润的行为,如北京某公司多计利润7034万元,辽宁某公司多计利润1474

万元,黑龙江某公司多计利润296万元,上海某公司多计利润5123万元。方法

不外乎多计营业收入、少计营业成本、少计支出、少计提折旧等。

 最近的案例是今年6月,某上市公司通过伪造合同等方式虚增利润5124.58万

元,受到证监会的处罚。再有就是近来媒体曝出一些网店店主因被税务机关按刷

单量征税而大呼冤枉的事件,都是企业虚增利润的事例。

 稽查人员分析,企业故意多计利润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作为上市公司,需要粉

饰报表,换取股东好感;作为集团下属公司,需要帮集团公司应对业绩考核。税

务机关检查的重点往往是企业少计利润的行为。对于这些多计利润的行为,税务

稽查应如何面对?

 稽查人员欲对5户企业按先易后难原则处理

 针对上述5户企业的情况,稽查人员认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按先易后难的

原则进行处理。

 最容易处理的是B公司。该公司筹划痕迹明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

条规定了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企业有关账务处理只要不短于税法规定

的最低折旧年限就没有问题。于是B公司一面抬高会计利润,一面做低应纳税所

得额。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初,税务机关对此类行为束手无策,但如今针对相

关行为已有明确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

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固定

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

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据此,B公司应按照50年会计折旧年限计算税

收扣除,需补缴企业所得税并被加收滞纳金。

 C公司的情况是,稽查人员查出该公司存在少缴税问题,C公司为免遭处罚才

说出公司还有已发生未扣除费用的事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

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

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

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

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

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

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

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

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

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据此,C公司可以补扣除在支出实

际发生年度,由于稽查人员检查出的问题金额小于C公司应扣除未扣除金额。于

是,C公司不仅不需要补缴税,还要享受退税。

 D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会计政策,但纳税是正确的。有稽查人员认为,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第八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

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

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

前扣除,计算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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