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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本专科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

康、有序开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

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

践能力,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XX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

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X教财〔2019〕52号)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

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

实践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四条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

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

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

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

、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

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

责协调学校的有关职能部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

办公场所、活动场地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

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六条学生处和人事处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工作的岗位设置和

监督落实。

第七条学生处设立勤工助学协调中心(以下简称“勤助中心、

”),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校内外勤工助学岗

位的招聘、管理、监督和服务。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的申报、

招聘、考核和管理,并为每一个岗位确定指导教师。指导教师需对

上岗学生进行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和考核考勤等。

第三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管理

第九条设岗原则:

(一)根据学校的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和各单位的工作计划,

按照因需设岗、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勤工助学岗位

不得代替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二)学生干部的职务行为和学生社团的正常活动和训练不属

于勤工助学工作,不允许此类行为和活动以勤工助学

的方式获得报酬。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

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

(四)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

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

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

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条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

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

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岗位申请程序:

(一)每学期放假前两周,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下学期

(或寒/暑假)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数量,在钉钉平台填报《勤助岗

位》进行申请。

(二)学生处和人事处审核确定全校设岗计划,并在钉钉平台

完成审批。

(三)在每学期的前两周,由学生处勤助中心组织公开招聘,

办理上岗手续,安排上岗。

(四)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的申请在用工前两周进行,程

序同固定岗位。

第十二条勤工助学学生上岗要求:

(一)佩戴勤工助学上岗证。

(二)举止得体,文明礼貌。

(三)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在办公场所玩游戏、聊天、

喧哗等。

(四)上岗时间之外,不经允许不得在办公室逗留。

(五)不迟到,不早退,有事提前向用人单位请假。

(六)无故离岗、违反用人单位管理规定的,用人单位有权终

止其勤工助学工作,并报学生处备案,一年以内不再受理该生的勤

工助学申请。

(七)自愿辞岗者应提前两周向用人单位提出。

第四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勤助中心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

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四条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勤助中心提

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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