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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引进人才住房补贴的税务筹划

目前,各个高校,尤其是省属和市属高校,为了抢占人才制高点,引进优秀人才,竞相开出了具有竞争力的优厚待遇,如配偶随调、提供科研启动经费等,但其中最引人瞩目的当属大额的住房补贴(或称安家费,这里统一称为住房补贴,下同)。由于对税法规定不熟悉,许多高校在向引进人才承诺提供住房补贴时没有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因此在方案中也就没有明确提供的住房补贴是税前还是税后,在发放方式上经常写明的是一次性发放。等到人才引进到位,兑现住房补贴时才被税务部门或财务部门告知发放的住房补贴要和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一起合并计税。由于金额大,税负经常高达45%。这不仅让引进的人才,也让引进人才的高校觉得瞠目结舌,难以接受。基于此,如何在制定人才引进方案时就结合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合理筹划,关系到高校人才战略的落实和效果。笔者结合下面的例子,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岭南大学2009年引进紧缺专业博士12名,承诺一次性提供住房补贴10万元。如果一次性发放,则10万元适用4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0375,学校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9625元,税负高达30%。学校为了降低税负,决定改变当初承诺的一次性发放方式,将这10万元在人才引进协议约定的5年服务期中平均按月发放,一个月的发放金额为1667元。一个博士的月均工资按4500元计,税前可以扣除的金额按2500元计,那么发放的住房补贴则属于2000-5000这个区间,适用税率为15%,每月税额为250元,5年应扣缴个税总额为15000元。但如果经过进一步的税务筹划,税负还有较大的下降空间。

一、利用当地的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入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文件)规定,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工资化,于是各地纷纷出台货币分房政策,也就是可以对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对于职工由于住房制度改革,按规定取得一定额度的住房补贴,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地方政府规定一般都制定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在《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97号)规定,个人从单位取得的补贴标准内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广州地税在《关于我市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141号)文规定,从1998年起,凡根据《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府〔1998〕21号)文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新规定前,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笔者所在的云南省曲靖市也出台了相应的免税规定。根据曲靖市2004年出台《曲靖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实施细则》,甲大学引进的12名刚参加工作的博士属于中级技术职务,可以享受的住房补贴标准为:面积80平方米,每平方米的住房补贴额为350元,总额为28000元。甲大学可以按程序为引进的博士办理住房补贴的申报手续,经批准后在核定的期限内将10万元住房补贴中的2.8万元拿出来随工资一起发放,免纳个人所得税。

二、利用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

根据2005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向其雇员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作为单独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具体为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由此规定,如果把住房补贴按月发放的同时,拿出一部分作为年终奖发放就可以将部分资金的税率从15%20%降低为5%。如果每年的年终奖为6000元,除以12个月,商数为500元,刚好可以适用5%的税率,年终奖税额为300元。如果每年的年终奖均为6000元,那么约定的5年服务期年终奖部分共计为30000元,税额共计为1500元。

100000元的住房补贴除去免税的28000元和作为年终奖的30000元后,剩余的42000元在60个月内随工资平均发放,则计税情况如下表所示:单位:元

总额

发放月数

月发放额

税率

月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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