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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维护操作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

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

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和运营的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机动车维修业务,是指机动车的维修、修理、维修救援

和其他相关服务。

第三条机动车维护操作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优质服务。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机动车维修管理实行营业执照制度和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第五条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化经营,

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合理分工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故障诊断和检测技

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加强从业人员职业培训,提高机动车维修

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对机动车维修服务的需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

区域内机动车辆的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辆

的养护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积极发挥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等相关行业组

织的作用,支持其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营业执照

第一节机动车维护和运营分类

第七条机动车维护操作者是指向社会提供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

引,为人们在道路上行驶或运输货物以及执行特殊工程操作而维护轮

式车辆、修理、维修救援等相关活动的企业或业户。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运营应当按照服务能力和车型分类许可。

第九条机动车维护操作者分为汽车维修企业、摩托车维修企业和

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

汽车维修企业根据其规模和竣工验收能力划分为一类汽车维修企

业、二类整车维修企业和三类专项维修企业(业户)。整车维修企业

可以根据许可项目,从事整车故障诊断、维护、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

专项维修企业(业户)可以根据许可项目,分别从事汽车发动机、车

身、电器系统、自动变速器、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及修

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喷油和喷油器维

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汽车装潢

(蓬布、坐垫及内饰)、汽车玻璃安装等专项维修作业。

摩托车维修企业分为一类摩托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摩托车维修业户。

一类摩托车维修企业根据许可项目可以从事摩托车大修、总成修理、

维护和小修作业;二级摩托车维修企业可以根据许可项目从事摩托车

维修和小修业务。

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分类标准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自行制定。

第二节许可证条件

第十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一个适合其业务的机动车维修点;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提供的设备应符

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检定合格;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以下职位的技术人员总数80%应当经交

通部统一考试,取得从业资格。

1、技术总监;

2、质量检验员;

3、机修、电器、钣金、喷漆维护技术员。

(四)有健全的维修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

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配件管理制度等相关

管理制度;

(五)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开放机动车维修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

国家有关标准尚未规定的,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所属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应当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可制定和执行地方标准。

第十一条从事特种维修的机动车维护操作者,应当具备开办汽车

维修企业的条件的要求。

第十二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机动车维护操作者,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开办汽车维修企业的条件;

(二)、有适合其工作内容的特殊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

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三)、有完善的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

应急指挥和处置措施;

(四)、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和测试分析员;

(五)、有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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