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测绘相关知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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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面积测算依据1、《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2、《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3、《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津房权〔2005〕375号)4、《天津市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范》补充规定(津国土房测〔2011〕217号)5、《土地房屋测绘成果样式汇编》(津国土房测[2011]216号)二、房屋面积测算相关内容(一)、一般规定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整幢房屋外墙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墙(无外墙时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的永久性建筑。(二)、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二、房屋面积测算相关内容2、楼梯间、室内楼梯、电梯(含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的自然层计算面积。3、屋面上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4、封闭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5、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6、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7、有柱(不含独立柱)门廊,按其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二、房屋面积测算相关内容8、门斗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凹进建筑物主体的入口视为门斗,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所述凹进建筑物主体的入口指全部凹进建筑物主体且前方无任何柱、墙等围护结构,其上盖应为建筑物主体结构且不超过两层层高,则凹进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9、有柱的(不含独立柱、单排柱)车棚、货棚等,按其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0、架空层层高大于2.20米的,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二、房屋面积测算相关内容(三)、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2、独立柱、单排柱的雨篷、车棚、货棚等,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3、未封闭阳台,上盖水平投影范围大于等于未封闭阳台外围,按阳台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4、无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二、房屋面积测算相关内容(四)、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1、层高小于2.20米的夹层、技术层、避难层及层高小于2.20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飘窗、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烟道、壁炉等。3、不计算建筑面积的未封闭阳台、走廊:(1)、无上盖;(2)、上盖上表面距底板上表面垂直高度大于层高;(3)、上盖水平投影范围小于底板水平投影范围。二、房屋面积测算相关内容所述不计算建筑面积的未封闭走廊是指无柱走廊。在建筑物中有类似未封闭阳台的建筑区域(如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参照未封闭阳台的规定计算建筑面积。4、露台、屋面上的装饰性建筑、花园、泳池等。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6、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上盖建造的房屋。7、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8、电梯下方的电梯机坑。9、与室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檐廊。三、房屋共有面积的计算与分摊1、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基本单位是“幢”。2、各级分摊功能区操作。功能区指:一幢房屋内因使用性质的不同而划分的区域。如:商业区、住宅区等。一般按房屋设计用途和功能划分功能区,同一功能平面布局不同时可增设功能区。三、房屋共有面积的计算与分摊3、共有建筑面积的分类1)不计入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作为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独立使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中独立使用的车库。·建在幢内或幢外,为多幢房屋服务的变电房、水泵房等共有建筑面积。·房屋中的设备(结构)转换层、架空层、避难层等。·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医疗站房等公共管理用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三、房屋共有面积的计算与分摊2)计入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幢内共有的楼梯、电梯、管井、门斗、门厅等水平和垂直交通系统面积。·位于建筑物外墙中心线外侧的墙体、成套房屋与共用空间之间一半的分隔墙体等共有墙体部分面积。·设在幢内为本幢服务的水箱间、变电室等水电暖相关设备用房面积。·设在幢内为本幢服务的警卫室、信报间等管理用房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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