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要求.doc

浅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要求.doc

  1. 1、本文档共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PAGE

PAGE4

浅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要求

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重要要求。对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章专门对合作社财务管理明确了具体要求,主要包括七个方面: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更好地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2007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范围内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该按此制度明确的37个会计科目,设立专门账户进行会计核算。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账核算工作非常不理想,有的合作社负责人错误的认为合作社是他自己的,无需建账。有的合作社怕建账后,担心成员知道合作社盈利要参与分配,不愿建账。另外,农村财会人员缺乏,合作社找不到、请不起合适的财会人员代记账,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各级财政和农经部门应针对不同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好建账核算工作。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工作应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1、会计核算对象。原则上领取营业执照并有经营收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应该建账核算,各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享受各级财政扶持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建账。

2、会计核算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自身规模和业务繁简需要,可以选择是否设置单独的会计机构;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可在专业合作社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负责本社的会计工作;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的,也可以本着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有条件的可实行会计核算电算化。

3、会计核算监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明确规定,财政部门依照《会计法》规定职责,对合作社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规政策,对合作社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级财政和农经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按照《制度》的规定指导合作社按期逐级报送相关会计报表,全面掌握合作社财务状况和发展水平。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合作社与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分别核算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也是合作社会计核算的一个特殊要求。

1、将合作社与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分别核算,是由合作社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属性所决定的。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是合作社区别于其他经济组织的根本特征。将合作社与成员的交易同与非成员的交易分开核算,就可以使成员及有关部门清晰地了解合作社为成员提供服务的情况。只有确保合作社履行主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才能体现合作社的基本准则,并充分发挥其互助性

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关键是要合理确定按交易量(额)返还与按照出资额分配的界限。为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盈余分配规定了特殊的盈余分配制度。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合作社的当年盈余首先用于弥补亏损。其次,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提取公积金。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盈余,即为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一是按成员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二是按前项规定返还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目前,相当一部分合作社,对合作社的盈余只搞了股金分红,没有按成员的交易量(额)比例进行二次返还分配。究其原因主要是合作社的产权关系没有理顺,以及建立在其产权关系上的合作社成员的共有盈利没有明确。因此,要规范合作社盈余分配,首先要严格区分和明确界定成员入社资产和成员家庭经营资产的关系,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比如,由专业大户发起人成立的合作社,专业大户将自己相关的服务实体加入合作社,可以采取两种形式,一种形式将这些服务实体作为单位成员入社,服务实体只为成员提供相关服务,这种形式就要明确这些服务实体的产权及其相应的服务收入仍属于专业大户个人,而不属于合作社;还有一种形式也可以将这些服务实体作为专业大户对合作社的出资入社,这种形式就要明确这些服务实体产权及其相应的服务收入就直接归属于合作社,就要对这些服务实体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确认其出资的份额,参与相应的盈利分配。规范合作社盈利分配,其次要划清合作社的盈利归属。从资产营运的角度来看,合作社的盈利是合作社自身资产营运的结果,凡是利用合作社自身资产带来的盈利都应属合作社的盈利,都

文档评论(0)

182****6616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