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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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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

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涉水产品的卫生安全,依

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

规范规定了涉水产品生产企业选址、设计与设施、生产过程、

原材料和成品贮存、运输、从业人员卫生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

理规定。

第三条凡从事涉水产品生产的企业必须遵守本规范。第四

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

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选址、设计与设施的卫生要求

第五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场所

的选址、设计和施工均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要求。选址、设计

及设施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参加竣

工验收。

第六条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选择地势干燥、水源充足、交

通方便的区域。厂区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

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第七

所必须单独设置,其与其它建筑场所)应有一定的防护间距,

并应有相应卫生安全和三废”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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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和生活区设

置应能保证生产的连续性,做到功能分区明确,人流与物流、

清洁区与污染区分开,不得交叉。厂区道路通畅,并有防止积

水及扬尘的措施。

第九条生产场所应根据生产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设置原辅

料库、产品加工生产场所、成品库、检验室、危险品仓库等场

所。

第十条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体系和废水、废气、

废渣的处理体系等辅助建筑和设施的设置应不影响生产场所卫

生。

第十一条应有与产品类型、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用房,

其净高一般不得低于3米,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第十二条生产场所通道应宽畅,保证运输和卫生安全。水

处理剂的生产场所通道应设安全护栏。设参观走廊的生产场所

应用玻璃与生产区隔开。

防霉、防渗的无毒资料覆涂。空中应平整、耐磨防滑、无毒、

耐腐蚀、不渗水,便于清洗消毒。需要清洗的工作区空中应有

坡度,在最低处设置地漏。

第十四条生产场所全面通风换宇量的设计,应按XXX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划定执行,换气次数不小于8次

/小时。接纳空气净扮装置的场所,其进风口应远离排风口,

进风口距空中高度不小于2米,附近不得有污染源。接纳空调

体系的生产场所,新风量应不小于每人每小时30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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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可能突然产生大量有害气体、剧毒气体、窒息性气体、

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应设置事故报警及通风设施。

第十五条采用紫外线消毒者,紫外线灯按30瓦/1015

平方米设置,离地2米吊装。

第十六条生产场所应有良好的采光及照明,工作面混合照

度不该小于200Lx,检修工作场所不该小于540Lx,其它场所

不该小于100Lx。

第十七条为防止交叉污染,涉水产品的生产设备不得与非

涉水产品(例如排水管材、非供饮用水处理、工程使用的净水、

防腐、防渗等资料)共用。

管道,必须用卫生、无毒、有趣、耐腐蚀、不吸水、稳定形的

资料制作,表面应光滑,便于清洗消毒。

第十九条涉水产品生产用水水质及水量应满足生产工艺和

卫生的要求。

第二十条水质处理器(资料)的生产场所应有与生产产品相

适应的公用清洗、消毒场所和设备。

第二十一条水质处理器(材料)的装配(包装)区入口处

应设更衣室,室内应有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生产场所入口

处和生产场所内适当的位置应设置流动水洗手设施。第二十二

条在贮存、使用强酸、强碱等腐蚀性化学物品场所,应设置事

故冲淋、洗眼设施。

第二十三条生产区厕所应设在生产场所外,坚持有效防护

间隔,并有防臭、防蚊蝇及昆虫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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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

第二十四条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

人员。建立、完善产品生产的卫生安全保证体系。

第二十五条产品企业标准中应制定卫生指标并符合卫生要

求。

立与产品特点相适应的卫生安全和质量检验室。配备经专业培

训、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具备相应检验仪器、设备。第二十

七条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根据产品特点开展对生产环境卫生、

原材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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