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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搅拌站管理制度

目录

TOC\o1-2\h\u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商品混凝土原材料管理办法 2

第三章商品混凝土级配管理办法 5

第四章商品混凝土计量管理办法 7

第五章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制度 8

第六章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管理 10

第七章拌站人员岗位职责 12

(一)质量检验 13

(二)原材料进场和出厂产品确认、验证 13

第八章环境管理办法 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管理,提高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以及商品混凝土标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项目经理是混凝土搅拌站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项目经理可以任命管理者代表全权负责质量管理,技术负责人在项目经理或管理者代表直接领导下对产品质量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商品混凝土原材料管理办法

第三条项目应根据质量控制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合格供方,不得采购无准用证的原材料。建立并保存合格供方的档案;采购合同应经审批,以保证所采购的原材料符合规定要求;供应部门应严格按照原材料质量标准均衡组织进货。

第四条原材料质量必须符合现行标准、规范和规定要求。项目必须按批验收质量证明材料,拒收质量证明材料不全的原材料。原材料进场后必须按照《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技术规程》(DBJ08—227)按批取样、检验,坚持“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不得使用不合格原材料。项目应对进场材料实施分类管理。

第五条项目和原材料生产供应单位必须在材料进场时共同取样封存,封存的样品数量应能满足检测的需要,封条应注明生产企业名称、样品编号、样品品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及代表数量、封存日期。样品由项目和所供材料生产方的管理代表或生产方书面委托的人员双方签名或盖章后封存。封存样品的封条应完整无破损或揭换。封存样存放时间:水泥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砂石料不少于5天,粉煤灰、矿粉不少于7天,外加剂不少于10天。

第六条原材料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或贮存,并标有醒目的标志,避免混杂。

(一)水泥筒仓必须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水泥生产企业、水泥品种、强度等级等,不同生产企业或不同品种的水泥严禁混仓。对存放期超过三个月的水泥,使用前应重新检验,并按检验结果使用。水泥贮存时保持密封、干燥、防止受潮。

(二)掺合料必须设置专用筒仓,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品种和等级,不同品种的掺合料严禁混仓。掺合料贮存时保持密封、干燥、防止受潮。

(三)砂、石必须按不同品种、规格分别堆放,有防止混用的措施或设施。堆场应采用硬地坪,有可靠排水措施。应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品种和规格。

(四)外加剂必须按不同生产企业、品种分别存放,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外加剂生产企业、品种等。对存放期超过三个月的外加剂,使用前应重新检验,并按检验结果使用。液体外加剂更换生产企业或品种时,应对储存容器进行清洗。

第七条项目应根据原材料准备的难易程度,在能保证正常生产的前提下,保持合理的原材料贮存量。

第三章商品混凝土级配管理办法

第八条商品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必须符合《普通商品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商品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商品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和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商品混凝土配合比重新进行设计:

(一)原材料的产地或品种有显著变化时;

(二)生产大方量商品混凝土时;

(三)根据统计资料反映的信息,商品混凝土质量出现异常时;

(四)该配合比的商品混凝土生产间断半年以上时。

第九条生产用商品混凝土配合比必须经过试验室试配,并有试配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项目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商品混凝土配合比及相关资料,其中可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同商品混凝土强度等级:C15、C20、C30、C40;

(二)不同坍落度(mm):120、150、180;

(三)不同水泥品种和强度等级;

(四)不同集料粒径或细度模数,如石(毫米):5~16、5~25、5~31.5、5~40,砂:2.3~2.6、2.6~3.0;

(五)不同外加剂品种:如普通外加剂、高效外加剂等。

第十条商品混凝土配合比在使用过程中,应根据商品混凝土质量的动态信息,以及原材料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拌制商品混凝土必须严格执行商品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的有关要求。商品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应包括生产日期、工程名称、商品混凝土强度、坍落度、商品混凝土配合比编号、原材料的名称、品种、规格、配合比和每立方米商品混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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